建设工程管理费取费纠纷怎么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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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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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管理费收费纠纷的起起诉流程是,将诉讼状和证据交到被告方所在地的民事法院,法院会在7天内通知立案审查的结果,立案后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开庭时间,开庭以后原告没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出庭参与庭审活动。

建设工程管理费取费纠纷怎么起诉

一、建设工程管理费取费纠纷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二、建设工程管理费包括哪些费用?

项目建设管理费是由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前期工程费、备品备件购置费、工程保险费组成。

1、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

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由建设项目法人基本管理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组成。

(1)建设项目法人基本管理费。

2)建设项目单位经费。建设项目单位经费是指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水电费、教育及工会经费、劳动保险费、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待业保险基金、审计费、合同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会议费、董事会经费、业务接待费、消防治安费、采暖及防暑降温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竣工交付使用清理及验收费等日常经费。

(2)招标代理服务费。

1)标书编制费。标书编制费主要指施工标书与标底的编制及设备技术规范书的编制费。

2)设备成套服务费。设备成套服务费是指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建设项目法人或业主)为实现设备供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具有设备成套资质的单位,进行组织设备招标、订货、催交、设备招标代理、现场服务及技术咨询等所支付的费用。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指电力工程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含环境评价)所发生的费用。

计算标准:送电工程:按勘察设计费的ll%计列,超过lOOkm按9%计列。

电力建设标准化(施工标准,勘察设计标准)编制管理费按勘察设计费的1.5%计列。

3、备品备件购置费

备品备件购置费是指送电工程为竣工验收前建设期间所准备的备品备件及专用材料的购置费用。

4、工程保险费

工程保险费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主设备、主要辅机(随主设备进口材料)构成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安全可能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而进行的保险费用。

事实上,建设工程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并不是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一般情况下管理费包括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前期工程费,备品备件购置费和工程保险费,收费标准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同时也应该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建筑工程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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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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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设合同纠纷管辖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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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因工程合同引发的争议,如一方未履行合约职责,按中国法律,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专属省级法院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工程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拖欠工程款项纠纷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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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起诉
[律师回复] 原告: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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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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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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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在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吉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在哪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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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天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维权管辖地在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天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维权管辖地在哪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同事签订的施工合同现在有了一些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哪里的法院
[律师回复] 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以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其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但是,自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本案应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从案件审理角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也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
  另外,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5773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6498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2428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辖终字第00009号、(2015)苏民辖终字第00040号 、(2015)苏民辖终字第00046号民事裁定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晋立民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均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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