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关系,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因此,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1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5万元以上),法院会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并非全额返还,返还比例不会过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即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提起,如果在离婚后提起,应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二、哪些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支付彩礼的一方按照当地的风俗给付彩礼,但是后续又要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在核实之后,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之间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只是就结婚达成了初步的意向,男方家先行向女方支付彩礼的。
2、双方之间已经办理结婚手续,或者是已经摆了酒席的,但是还没有共同生活的。
3、男方家庭为了像女方支付彩礼,而像亲戚朋友借债,而后期无力偿还的或者是男方家庭支付了彩礼而导致家庭生活苦难的。
在办婚姻的前夕或者是结婚之后,男方以赠予的性质,赠送女方财物,这类的财物是表达双方的爱意,者部分是属于赠予关系,在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时候,这部分不得要求返还。
综上所述,彩礼是男方结婚之前支付给女方家庭的,归女方个人支配和使用。根据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况只有三种,支付后双方最终被能结婚,或者领结婚证后分居,再或就是支付后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这些都和结婚时间没有关系。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结婚的时间长短和要求,退还彩礼能否得到支持,实际上是没有直接关联性的。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可以退还彩礼的具体情形,也就只有三种,所以必须要严格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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