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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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因为一些原因主要是不可抗力的原因,没办法再继续。行使请求权就必须要终止这个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终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他的诉讼时效就可以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什么意思?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届满时(最后六个月内),权利人因特定事由而无法行使其权利,诉讼时效不得完成,须待该事由结束后再经过一定期间(六个月)方可完成。《民法典》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时间要件:中止事由须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的,不必然为中止事由,因其仍有可能在最后六个月之前结束;必须待其持续地进入到最后六个月内时,才能构成中止事由。此项“持续”,不是指作为事由的事件本身的持续,而须以其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之关系判断之,此为中止事由对诉讼时效的“界入”。至于该中止事由具体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多长时间,在所不问,盖因其不影响诉讼时效。

(2)内容要件:中止事由须为客观情况。该客观情况,一般界定为不可避之事变。所谓事变,是指非因当事人之故意过失而发生之变故,如不可抗力(地震等)自应属之。意外事件为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事变类型,又称为通常事变,是指当事人虽尽其应尽之注意义务仍不免发生,但如果予以特别严密的注意则有可能避免的事变,笔者称之为“人祸”。就某一事变,有可能对某一当事人而言是不可抗力,而对另一当事人而言则是意外事件。权利人一方如发生意外事件,原则上不得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例如,权利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电线短路而发生火灾,属于意外事件,却不构成中止事由。但义务人一方如发生意外事件,则可以构成中止事由,盖因其对于权利人为不可避之事变也。

(3)结果要件:中止事由须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中止事由与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之间,须具有一定之客观联系。此项客观,是指依社会普通观念,该事由对于权利人中断诉讼时效为不能或者存在明显的困难。所谓存在明显的困难,是指如依社会普通观念,即使权利人虽然尚有行使权利之可能,但将付出过分的代价,甚至需冒生命危险的情形。至于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与该事由之间,不以有因果关系为必要,盖因本项中止并不问权利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之认识,即使其全无中断诉讼时效之认识,亦不妨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无论该事由所直接影响者为权利人抑或义务人,只要其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即得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

对于当事人的下落不明,一般认为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有学者认为,“义务人逃避民事责任而下落不明”应为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即使义务人下落不明,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通过在媒体上公告而中断诉讼时效,因而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

所以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只能中止诉讼时效,但是构成诉讼时效中止,必须要有三个条件,一个是时间,一个是内容,最后是结果。时间就是只限定在最后的六个月内。内容一般是指中指的事情必须是客观情况,客观情况就是不以主观意识所改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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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民事案件的,受损一方,打算诉讼对方,但是这个时候又发生了一件刑事案件,去法院就想问民生街诉讼的事,法院说这种情况诉讼时效中止,我不太明白什么意思?诉讼时效中止的意思是什么呀?和另一起案件有冲突吗?
[律师回复] 条件<br/>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br/>1. 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br/>其他障碍具体包括:<br/>(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br/>(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br/>(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br/>(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br/>2. 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br/>诉讼期间中止<br/>诉讼期间中止的效力:<br/>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亦即权利人能够行使其请求权时,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br/>构成要件<br/>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届满时(最后六个月内),权利人因特定事由而无法行使其权利,诉讼时效不得完成,须待该事由结束后再经过一定期间(六个月)方可完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br/>首先,诉讼时效中止的构成要件,应当有以下三项:<br/>(1)时间要件:中止事由须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的,不必然为中止事由,因其仍有可能在最后六个月之前结束;必须待其持续地进入到最后六个月内时,才能构成中止事由。此项“持续”,不是指作为事由的事件本身的持续,而须以其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之关系判断之,笔者称此为中止事由对诉讼时效的“界入”。至于该中止事由具体阻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多长时间,在所不问,盖因其不影响诉讼时效。<br/>(2)内容要件:中止事由须为客观情况。该客观情况,一般界定为不可避之事变。所谓事变,是指非因当事人之故意过失而发生之变故,如不可抗力(地震等)自应属之。意外事件为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事变类型,又称为通常事变,是指当事人虽尽其应尽之注意义务仍不免发生,但如果予以特别严密的注意则有可能避免的事变,笔者称之为“人祸”。就某一事变,有可能对某一当事人而言是不可抗力,而对另一当事人而言则是意外事件。权利人一方如发生意外事件,原则上不得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例如,权利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电线短路而发生火灾,属于意外事件,却不构成中止事由。但义务人一方如发生意外事件,则可以构成中止事由,盖因其对于权利人为不可避之事变也。<br/>(3)结果要件:中止事由须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中止事由与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之间,须具有一定之客观联系。此项客观,是指依社会普通观念,该事由对于权利人中断诉讼时效为不能或者存在明显的困难。所谓存在明显的困难,是指如依社会普通观念,即使权利人虽然尚有行使权利之可能,但将付出过分的代价,甚至需冒生命危险的情形。至于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与该事由之间,不以有因果关系为必要,盖因本项中止并不问权利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中断诉讼时效之认识,即使其全无中断诉讼时效之认识,亦不妨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无论该事由所直接影响者为权利人抑或义务人,只要其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即得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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