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过了同意履行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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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过了同意履行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但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作出义务表示的,是可以按照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原则来认定诉讼时效的。
诉讼时效过了同意履行怎么认定?

一、诉讼时效过了同意履行怎么认定?

诉讼时效过了同意履行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1、一般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

2、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公民之间发生了民事纠纷的,可以通过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等方式解决的,在提交诉讼请求时法院也是会调查案件是否超过的诉讼时效,如果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又同意履行偿还义务时就表示重新认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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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该债务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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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同意履行
诉讼时效即将期满之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超期后,债主若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则不得再否认。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届满后,借款人若自愿表示愿意履行债务或承担债务,再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上诉,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其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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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诉讼时效问题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签订买卖合同后,会出现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这时守约方想继续履行合同的,就只能催促对方履行合同,或通过法律途径去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了。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而,买卖合同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需要的注意的是,在书中,不能仅仅诉求:“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类的内容,这样是有可能会被驳回诉求从而败诉的。
首先,继续履行合同是相对于解除合同而言,被告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提出解除合同,提出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根据。
违约方只是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已,合同依然存在且有效的,这时受约人应该根据实际,要求解除合同并索偿,或让违约方履行合同相应的事项,并赔偿。如要求违约方配合办理房产证过户、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等等。
其次,该请求是抽象的诉讼请求,不是具体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
最后,该请求没有执行内容,判决了也无法执行,达不到诉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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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履行确认诉讼时效?
合同是需要履行确认诉讼时效的,而且这样的一种确认履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计算的时间的话,应当从履行期限届满那天起开始进行计算,现在计算的时间的话,应当是三年的时间,我们国家民法对此作出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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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继续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
对方行为违约,你可以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合同期满后再去,继续履行不太现实,只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换言之,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有二个前提条件,就是“权利人的权利要受到侵害”且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如果权利人的权利尚未遭受侵害,或者权利虽已遭受侵害,但权利人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那么,就不存在需要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
二、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
合同的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基于非违约方的履行请求,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复到在正常履行条件下,非违约方能够达到的利益状态,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违约行为
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即必须是基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的行使
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应当说除了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够继续履行
三、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的适用
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是两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关于二者在违约责任承担中的具体适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大陆法系以合同的继续履行为主,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为辅,而英美法系以损害赔偿为基本的救济方式,继续履行为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只有在损害赔偿不充分不公平时才适用。产生这种区别的重要根源在于二大法系不同的契约理念。大陆法系基于道德的观念,认为:诺言、协议必须遵守,否则,国家和法律将强迫你履行。英美法系则认为:问题不在于诺言应被强制遵守,而在于对诺言加以认真考虑的承诺人在契约违反后不受损害,因此,损害赔偿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一种合理的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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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迟延履行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条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
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案情简介]
2006年2月11日,原告吴某为买受人(乙方),被告某地产公司为出卖人(甲方),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住宅商品房一套,并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如因甲方责任,致使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不退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7年4月3日,被告向原告交房。被告实际于2008年7月2日将相关办证资料提交给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原告于2010年6月10日向提讼,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分歧]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数额在实际履行之前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增长。在诉讼时效起算上,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自违约发生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自主债务实际履行之日起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自各新增违约金产生之日起算。
[法律解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首先,持续增长迟延履行违约金请求权为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的客体主要适用于请求权,违约金条款性质上是从合同,附属于主合同,违约金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债务关系根据时间要素的影响分为一时性债务和继续性债务。一时性债务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时间因素对其内容和范围不再起作用。继续性债务关系是指在存续期间从中不断产生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时间因素在其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债务关系,但并不包括给付的总量自始确定的合同关系,例如分期交付的合同。持续增长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增长,随着时间的经过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断产生新的权利义务,时间因素具有重大意义,故持续增长迟延履行违约金为继续性债务关系。
其次,继续性债务具有可分性。一时性债务和继续性债务诉讼时效的适用有所不同。对于一时性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适用比较简单,自一时性债务清偿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继续性债务基于同一合同所约定的债务是一个整体,但合同约定的债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是将整体的债务分割为若干个数额、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相对的债务。也就是说,给付从物质形态上进行量上的分割是可行的,债的关系就被切割成一个个相对的债权、债务,产生相应的各个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分别行使,每期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单独计算。
再次,持续增长逾期违约金诉讼时效自各新增违约金产生之时起算更符合立法目的。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来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的滥用,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在继续性债权中,如果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之时计算,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过于苛刻,混淆了主契约请求权和次契约请求权的区分。如果诉讼时效自主债务实际履行之日计算,这种立场较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在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若待主债务实际履行之日计算,难免有突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起算的法律规定之嫌。继续性债权的诉讼时效自每一笔债务违约产生之日计算,既可以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至于“躺在权利上睡觉”,又能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维护交易秩序。同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行使权利使诉讼时效中断,弥补我国普通诉讼时效过短的缺憾。
开发商迟延办证产生的违约金按天计算,即每过一天即产生一天的违约金,每天产生的违约金数额都是固定的,为继续性债务。且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的给付本身具有可分性,如上文所分析,违约金的时效应当自每天违约金产生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0日,被告于2008年7月2日将相关办证资料提交给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履行了办证义务。因此从原告之日向前推两年,即在2008年6月10日及之前的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对2008年6月11日至2008年7月2日的违约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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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中断,因为实际上在这种状况之下,是我们国家民法当中所明文规定的,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法定的事由,当然它有一定的严格适用的条件,在结束之后重新的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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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们家有一个哥哥买了一套房子之后准备个房子做装修,但是签订了合同之后有了纠纷,诉讼期间的合同履行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呢?
[律师回复]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一条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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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履行的合同能认定无效吗
[律师回复] 已经履行的合同能认定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生效但是由限制自认效力的限制。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是绝对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与诉讼理论一般认为,在下列几种情形下,不能发生自认的效力:  

1)人事诉讼程序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人事诉讼程序因与国家公益有关,故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此不采取辩论主义而采取干涉主义以限制当事人之处分权,一般均明文规定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2)应依职权调查之事项,也不适用自认的规定。例如,就诉讼成立要件之事项、当事人适格之事项等为自认的,均不生自认的效力,仍应依职权进行调查,不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3)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为之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之行为时,亦不产生自认的效力。同理,群体诉讼或集团诉讼中,诉论代表人所为之自认,也不能产生自认的效力。但上述所为之自认,如果事先得到特别授权或者在事后得到追认,则应该具有自认的效力。

4)自认之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应予以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之事实,或自认之事实依现有之诉讼资料,显然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则应认定其为无效,因为的裁判,不应以明显虚构的事实为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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