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解除婚约。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关于这段感情里面的过错,双方当事人之前给予对方的财物,应该全部返还。如果那女和女子已经发生了同居,或者双方当事人发生了关系,女方当事人要求毁约的情况下。可疑返还50%-80%的财物,如果男方当事人要求毁约的,返还的比例在50%以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以夫妻的关系同居,并且两人已经一起生育了子女,男子当事人要求毁约的,应该返还40%以下的财物,如果女方毁约,应该返还50%-60%。如果结婚后发现男方当事人隐瞒了禁止结婚的疾病,采取欺骗的手段和女子结为夫妻关系,彩礼应该返还50%以下。
2、第二种情况,女方当事人利用结婚向男子索取财物,女子收到彩礼后就提出解除婚约的或者是制造别的缘由让男方提出解除婚约,这种情况下,女子应该全额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同居生活,但是并没有生育子女的,并且婚姻持续时间不满两年,彩礼应该返还60%-80%。如果是隐瞒其他的一些疾病,导致双方不能结为夫妻的,彩礼应该返还80%以下。
彩礼是属于婚前的财产还是结婚后的财产,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此时切记不可以一刀切。如果是在双方当事人在结婚后已经取得结婚证之后所拥有的,并且双方没有其他的书面约定,按照我国的法律应该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双方当事人取得结婚证书之前,有一方所有,同事没有书面其他约定,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世家处理案件中,彩礼一般都作为女方当事人的婚前财产,因此彩礼属于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案件中,一般处理彩礼的案件,彩礼都是根据上述原则进行处理的。
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三、嫁妆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综上所述,对于这个婚前给的彩礼的话离婚时要怎么处理是有相关的规定的,不过在返还彩礼时会扣除掉人民法院判决上对女性的补偿的,一般都是比较照顾女性的,不过至于婚前给的彩礼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的话则需要看具体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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