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费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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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费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涉案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作为诉讼费,涉案金额在1万到10万元之间的,按实际金额的2.5%缴纳诉讼费。
股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费标准是什么?

一、股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费标准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公司股权确认纠纷的几种情况及判断标准?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明或者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记载来判断。

2、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3、原则上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但是,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其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确认之诉的诉讼费是分段缴纳的,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来确定诉讼费的标准,诉讼金额超过2,000万的,按照实际金额的0.5%缴纳。股权确认之诉的证据包括协议,公司章程,股东的出资行为,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以及承担其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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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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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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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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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其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不予支持。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因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存在大量的股东资格认定难题。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理想状态中,无论依原始取得还是依继受取得,股东大体上都应具备七大一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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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记入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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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 股东资格确认诉讼的审查标准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实行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虽未出资,公司可以成立,没有出资仍可取得股东资格。即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可以分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 (三)]又规定了公司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如果符合股东资格及股权的外观形式,即使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也应确认股东资格。 公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三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即通过出资、认缴出资方式或者受让方式依法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股权。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前述规定精神,公司股东取得完整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必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出资,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即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工商部门登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不仅仅发生在公司股东与股东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时,也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强调股权取得的形式要件的意义在于对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对于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因此,对于股东资格确认诉讼,首先应当区分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间的公司外部法律关系,然后确定相应的审查标准:在诉讼涉及股东与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上,应贯彻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外部善意第三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章程的签署、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而作出的行为效力;在公司股东之间因股权归属产生争议时,应注重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即是否实际出资,是否持有出资证明书,是否行使并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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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纠纷诉讼费用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明或者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记载来判断。 2、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3、原则上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但是,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为股东者,其股东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其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不予支持。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因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存在大量的股东资格认定难题。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和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理想状态中,无论依原始取得还是依继受取得,股东大体上都应具备七大一般特征。 1、股东签署公司章程 2、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3、股东依法登记于工商部门 4、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 5、股东记入股东名册 6、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 7、股东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进行确权诉讼,关键就是证明股东存在上述特征。
股权继承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继承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继承纠纷是因继承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起的股权确权纠纷,并不是继承人之间相互争夺遗产的纠纷,其诉讼案由属股东权纠纷,而非遗产继承纠纷。那么股权继承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呢股权继承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股权体现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公司。继承人之所以提出确权诉讼请求,往往是其主张股权得不到公司的认同。股东权纠纷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拟制的人格,公司的所有意思表示均需通过特定的主体完成,这里特定主体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或者经理等高管,也可能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公司不认可原告股权主张的意思表示可以来自于前述任何一种情形,但不论哪一种情形,最终都是以公司的名义表示出来,故公司无疑是适格的被告。在该类诉讼中,通常无需将异议的股东或高管确定为共同被告,但可以根据该异议主体对讼争股权是否具有的请求权,或案件的处理与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是否将其列为或追加为第三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以原告自行确定为原则,以依职权追加或变更为例外。如果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可提示当事人自行更换。当事人不更换的,不能依职权把原告的被告变更为第三人,而应当判决驳回对不适格主体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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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股东确认之诉讼规定是什么?
隐名股东股东确认之诉讼规定是: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法院受理之后会进行开庭审理。隐名股东虽然说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是由于自成立之初需要由股东进行出资。所以肯定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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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书范本,股权确认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确认书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乙 方: 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 一、乙方在 占公司总股本51%的股权,对应支付入股款人民币25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伍万元整),该款项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入股,该股份委托甲方代为持股。在代持股期间,甲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甲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二、乙方作为 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处置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三、在甲方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乙方按出资比例享有,与甲方无关。 四、如本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五、乙方作为 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甲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乙方有权对甲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六、甲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以及变更登记费用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 代 持有 的51%股权期限为签订确认书之日起两年,到期日必须将 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从工商局登记中撤出,撤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 方: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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