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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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护人如果有对被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那么会对监护人追究法律责任,如果监护人的行为有构成犯罪的话,那么将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会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外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怎么处理

一、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怎么处理

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对监护人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法定监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于那些未经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以及让正在小学、初中就学的子女或被监护人中断学业的家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开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

监护人如果有严重侵害到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的时候,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话,那么是会对监护人进行治安管理的处罚,但是如果有构成犯罪的话,是可以直接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会剥夺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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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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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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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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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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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财产受到监护人的损害后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精神病人的财产受到监护人的损害后该怎么办?
张女士有两个孩子,一个儿子,一个女儿。现张某患有精神病,经指定由儿子作为其母亲的监护人,在儿子享有监护权期间,母亲所有的房屋正赶上拆迁安置,儿子便以母亲监护人的身份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且将被拆迁人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拆迁补偿款也据为己有。其小女儿认为,房子是母亲所有的,被拆迁人应该是母亲。那么,张女士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的范围及程序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资格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在撤销原监护人资格之后,其他享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可以向主张自己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当然,在其他人取得监护人资格之后,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向,主张被监护人由于之前监护人的行为给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失赔偿。
律师提示:
首先,作为精神病人的张女士,虽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却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可以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那么,咨询中的张女士自己的房屋在拆迁后就变更为其儿子的房屋,很明显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其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首先应由享有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了,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并且如果在确定监护人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没有尽到很好照顾义务或者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人可以向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且可变更到自己为监护人。
最后,作为案例中张女士的女儿,可以向要求撤销其哥哥的监护权,
然后取得其母亲的监护资格。在成为张女士的监护人之后,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要回房屋,这样就可以维护其母亲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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