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责监护人暂时离开可以不设专责监护人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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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责监护人暂时离开,应该立即通知被监护人停止工作,等专责监护人回来后在开始工作。对于专责监护人是有一定的要求的,一般是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并且对设备的情况有所了解,所以不设专责监护人是错误的认识。
专责监护人暂时离开可以不设专责监护人

一、专责监护人暂时离开可以不设专责监护人?

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专责监护人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

2、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

二、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三、成为专责监护人的条件是什么?

监护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应高于操作人,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并熟悉现场及设备情况.

2、监护人一般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同一工作不同地点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指派.

3、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其监护内容如下:

(1)部分停电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带电作业时,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使其与接地部分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工具使用是否正确,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

(4)工作中监护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时必须另指派了解有关安全措施的人员接替监护并告知工作人员,使监护工作不致间断;

(5)监护人发现工作人员中有不正确的动作或违反规程的作法时,应及时提出纠正,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6)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准单独留在室内或室内外高压设备区内,以免发生意外触电或电弧灼伤;

(7)监护人应自始至终不间断地进行监护,在执行监护时,不应兼做其它工作但在下列情况下监护人可参加班级的工作。

每个人的工作岗位有所不同,其所从事的工作的安全程度也有所不同,有一些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危险,但是即使危险也是的有人去做,为了能降低工作中的危险系数,就会安排专责监护人对现场的工作情况进行掌控,作为一名专责监护人员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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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责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在很多建设的场合因为安全性还没有确定而非常容易发生悲剧意外的事故,所以必须有设置专门的职业来担任监管这方面的工作人员,但是这些职业的人员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够有能力和资格担当的,下面一起来看看专责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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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监护人职责有哪些?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表被监护人履行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是为了抚养和保护。被宣告无行为能力的人监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和社会的安全,促进其恢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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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是什么,监护人该如何设立?
[律师回复]
一、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是什么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监护人该如何设立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
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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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监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专职监护人的责任是:1、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以及人身安全;2、管理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出席民事诉讼;4、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以及照顾;5、承担被监护人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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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哪些人能做监护人,怎样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律师回复]
一、哪些人可以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怎样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然后,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一)法定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指定监护
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作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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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职责是什么
对安全事故的有效防控是平时就要不定期的做好各种安全检查的,然而这项工作可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的,所以现在市场中应运而生的有专业的安全管理员,他们是要对企业各方面的安全工作负责监督的。因为专责监护人最重要的安全职责就是包括执行并且落实一系列的安全措施,要将各种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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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哪些人可以做监护人,怎样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律师回复]
一、哪些人可以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怎样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然后,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一)法定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指定监护
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作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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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然后,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一)法定监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指定监护
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作出指定。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来说,比较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其财产也由监护人保管,可以被监护人合理利用,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前,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忙分析自己的处分行为是否有利于被监护的精神病患者,以免惹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因为对于被监护人的某些财产,监护人也不能作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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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专责监护人的职责:1、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2、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3、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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