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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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3、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等等。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包括哪些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包括哪些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二、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撤销附条件起诉的情形包括两种:

(1)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实施了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

(2)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两者都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中,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包括四种情形,即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不服从监督;不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未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未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

附条件不起诉被撤销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

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看,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听取被害人意见非常必要,但附条件不起诉主要还是着眼于构建一种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制度,因此,被害人的意见仅是影响附条件不起诉作出的重要因素而非决定因素。附条件不起诉毕竟会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义务,所以,事先听取其意见并征得其同意是对其适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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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哪些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4)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合同所附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效力或开始终止效力。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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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哪些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4)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合同所附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效力或开始终止效力。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
附条件合同包括什么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哪些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具体来讲,可附条件可做以下分类:
(一)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
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二)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三)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件合同。
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即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所依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该条件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实。例如,甲与乙约定,如果今年没有大旱、大涝,则甲向乙提供若干数量的粮食,则属于自然事实。
混合条件,是指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以及第三人意思。甲的父母与甲约定,如果甲与乙结婚,则赠甲一套别墅。甲是否能够与乙结婚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甲本人的意思;二是乙的意思,两者缺一不可。
附条件合同包括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哪些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具体来讲,可附条件可做以下分类:
(一)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
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二)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三)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件合同。
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即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所依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该条件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实。例如,甲与乙约定,如果今年没有大旱、大涝,则甲向乙提供若干数量的粮食,则属于自然事实。
混合条件,是指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以及第三人意思。甲的父母与甲约定,如果甲与乙结婚,则赠甲一套别墅。甲是否能够与乙结婚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甲本人的意思;二是乙的意思,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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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特征条件包括哪些
1、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应该是当事人充分协商之后约定的,同时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明确写入合同当中。2、所附的条件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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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哪些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4)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合同所附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效力或开始终止效力。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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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附条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通常的合同具备一般生效要件时从成立时起生效,然有些特殊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在满足其特别生效要件时方得生效。
1、附停止条件及附始期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此为对附停止条件合同的规定。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此为附始期合同的规定。此种合同在其成立时通常已具备了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但因其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届至,故未生效。于是其条件的成就、期限的届至,就成了其特别生效要件。
2、需经批准,登记的合同《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将批准、登记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对于此种性质的合同应作具体分析。
综上,合同的生效要件既有一般生效要件又有特别生效要件。特别生效要件还包括两类,一种是附停止条件合同中条件的发生,附始期的合同期限的届至。另一种是合同的批准及合同登记,而物权变动的登记则不属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对符合一般生效要件的合同从成立时起生效,对有特别生效要件要求的合同,至其特别要件满足时生效。
合同的成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附条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附条件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通常的合同具备一般生效要件时从成立时起生效,然有些特殊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在满足其特别生效要件时方得生效。
1、附停止条件及附始期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此为对附停止条件合同的规定。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此为附始期合同的规定。此种合同在其成立时通常已具备了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但因其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届至,故未生效。于是其条件的成就、期限的届至,就成了其特别生效要件。
2、需经批准,登记的合同《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将批准、登记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对于此种性质的合同应作具体分析。
综上,合同的生效要件既有一般生效要件又有特别生效要件。特别生效要件还包括两类,一种是附停止条件合同中条件的发生,附始期的合同期限的届至。另一种是合同的批准及合同登记,而物权变动的登记则不属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对符合一般生效要件的合同从成立时起生效,对有特别生效要件要求的合同,至其特别要件满足时生效。
合同的成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哪些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4)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合同所附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效力或开始终止效力。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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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生效条件包括什么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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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如何撤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二、法定撤销由《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处的扶养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其不履行即构成赠与的撤销事由。如果受赠人无扶养能力,那么其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赠与撤销的事由。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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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想要离婚了,现在正在签离婚协议,问一下离婚协议能否附条件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离婚行为之所以不允许附条件,第一原因是,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况,婚姻当事人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的存续,要么确定的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款,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第二原因是,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凡是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在协议离婚中绝对不允许附加条件。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律行为内容的矛盾,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力终止。这种协议不仅内容具有为发行,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飘忽不叮,违反身份关系单一性和确定性特征,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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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生效条件包括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附条件的合同生效条件包括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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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生效要件包括什么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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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反诉一般只存在于请求之诉中,不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权之诉中。 确认之诉是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某一权利的存在状态;形成权之诉是请求人通过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单方面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对方的许可和配合,这两种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其内容的单 一,可以通过审查请求人有无该方面的权利直接作出认定,反诉并不能使审查的范围增加,所以没有存在的意义。请求之诉的类型十分广泛,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权利义务之争。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并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能概括的,尤其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形,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不仅能够全面看待当事人间的纷争,也有利于对本诉作出正确的判决。 2.本诉与反诉法律上的牵连性表现在建立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上。 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反诉原告以前曾向其借款未还。本诉与反诉事实上的牵连性表现为虽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但存在利害关系,反诉主张的权利可以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反诉的内容与本诉是同一的或类似的,合并审理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因付货不能的欠款,被告反诉原告已将该款项提走。有的案件中,被告的请求与原告的请求虽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牵连性,但其不能达到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目的,就不能构成反诉。例如原告被告破坏建筑工地,造成财产损失,被告则以原告侵犯其土地使用权、原告持有的施工许可证系违法为由提起反诉。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与被告是否违法建筑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就可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即使原告有违法建筑行为,也不能认定被告侵权行为的合法性。 3.本诉与反诉的标的必须是同一性质。 既然反诉与本诉意在为某种程度的抵销,其标的必定是同一种类物,否则就无法一并判决。 4.反诉必须有证据支持。 没有证据支持的反诉充其量只是反驳,除了对法官审理案件时的主观心证形成一定影响外,并不能使案件审理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有所增加,最终也无法得到的支持。对于那些没有提起反诉、却有反诉实质内容的反驳,如果其反驳内容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审查范围,可以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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