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有相同点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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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是有相同点的,两者一方的当事人都是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对于按份之债就是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是承担债务;而对于连带之债是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
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有相同点吗?

一、按份之债连带之债有相同点吗?

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

不同点: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二、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哪些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3、债的标的为可分

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不可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债。这里的“不可分”,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

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综合上面所说的,份按之债和连带之债都是属于有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债务人或者是债权人,但在实施的条款上是完全不同的,一份按份之债是需要在有特别规定或者是特别约定下才会实施的,所以,不同的情况会做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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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特点是:债务涉及到的每个人都有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债权人要求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份额来分摊偿还债务的比例,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的借口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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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之前我的朋友找我为他做担保,但是现在连累到了我。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连带责任连带债权的债务人连带之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规定连带之债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在按份之债,由于各个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向债权人负清偿义务,如果其中一个债务人陷于无力清偿时,其他债务人无清偿的义务,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债务人仅以自己的责任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一般担保;而在连带之债中,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负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因而所有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提出请求,这样对债权人非常有利。但是,对债务人而言,连带之债加重了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因而除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不得适用连带之债。
一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给付。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之债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中的一种,区别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请求权。如甲租乙房,不慎将房烧毁,乙既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对甲要求负违约责任,也可基于所有权要求甲负侵权责任。这两种请求权并存,乙可择一行使。不真正连带之债则是债务人就同一给付对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发生请求权,因一请求权的满足而使其它债务均归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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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特点是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连带之债的特点是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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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之前有帮一个朋友做贷款担保,不知道有什么风险。想要问一下连带保证责任与连带债务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1、一般保证概念
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2、一般保证必须明确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下列情形,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5、一般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一般保证中,债务人甲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乙起诉的,保证人丙的诉讼地位如下:
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不能只列丙为被告。只列丙为被告的,法院应当追加甲为共同被告。
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先诉抗辩权事实上转化为先执行抗辩权)。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促进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二、连带责任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概念
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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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甲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乙起诉的,保证人丙的诉讼地位如下:
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可以只列丙为被告。
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之前给一位朋友做了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想要咨询一下连带债务 免除 连带责任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呢?
[律师回复] 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现象。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保证责任的免除事由主要有:
1、恶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欺诈、胁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未经其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等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在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责任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8、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9、当事人协议保证人不知晓等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希望以上对于连带债务 免除 连带责任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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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有区别吗?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是有区别的,一般抵份之债都是在有物别的规定下才会发生,如果没有特别规定会按连带之债实施;同时连带之债不可分,而对于按份之债是可以分的,同时连带之债对每一个债务人都是有清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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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的主要区别在于这两者的效力不同,连带之债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个债权人接受了自己的份额义务,与其他债权人之间将不再发生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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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有什么区别?
连带之债按份之债的区别是:连带之债情况下债务的责任与各债权人均相关。而按份之债则是各债权人的债权责任是各自区分开的,互相没有关联。二者在本质上有着很大差别,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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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与从债如何区分,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律师回复]
一、主债与从债如何区分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从债权又称“附随债权”,债权分类之一,与“主债权”相对。指互相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中附加或从属于另一者的债权,如相对于原本债权的利息债权等,特别是指为担保主债的清偿而设立的担保债权。由于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
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
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法律意义在于: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1)从两个债的关系而言,没有主债不发生从债,反之,没有从债也就无所谓主债。(
2)从债的产生或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主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债当然不生效力。(
3)主债变更、转移或消灭后,从债通常也要随之变更、转移或消灭。
二、如何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点: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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