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债。其中,几个债权人按照份额享受债权的,称为按份债权;几个债务人按照份额承担债务的,称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接受或请求债务人清偿。按份债务的各个债务人仅就自己承担的债务份额负责清偿,对其他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
3、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
4、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
在我国的按份债务中,如果一个合同的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了其份额,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则成立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消灭;否则,此时就认为其超额清偿部分,有权要求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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