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浏览10w+
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7人
专家导读 不当得利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我国的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我国的不当得利返还中,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不当得利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不当得利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文。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现行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方法,善意受领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人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都有立法规定但由于这一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太过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困难。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衡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应返还的范围。但是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与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较高的专业素养相差甚远。法官的认识不同,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巨大的差异。

不当得利与民事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它们之间是不同的。

未生效的民事行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当然不成立不当得利;如果民事行为无效、被获得的利益移交本人,而是由自己占有,构成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从中得到利益,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

我国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不当得利,受损失的债权人都是可以请求不当得利的得利人进行返还的。应当注意的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了解相关的规定。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可能从中得利,这种得利构成不当得利。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侵权行为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2千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7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不当得利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0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3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81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1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0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0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4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5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3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87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3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8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3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7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08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不当得利之债有哪些内容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必须是一方受益。必须使他方受损。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在网上看到的一个名词,不当得利,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论不当得利的具体内容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即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不当得利之法律渊源主要有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2条对不当得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31条对于不当得利之利益返还作了补充性规定。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是一种特殊的不可或缺的制度,其存在具有重要的意义。该制度的存在具有“取除所受利益功能”。日本加藤雅信亦认为不当得利制度有两种职能:一种是不当得利之财货移转职能;另一种是不当得利之财货归属职能。
  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通说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该种得利和受损无合法依据。然,关于“取得利益”(下文简称“得利”),仍有许多方面值得探究,只有将概念进行透彻的理解,方能对整个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有更深的理解。本文在此对“利益”之范围及认定的判断进行探讨,旨在为完善该制度提供依据。
  不当得利制度之基本元素“得利”,为该项制度之核心。财产之得利为“得利”之典型。是否有财产的增加是衡量是否有利益的最为直接和基本的方法。一方面由于财产的增减较为明显,且举证较为容易,另一方面在寻求利益返还时也有较为合理的参照标准。该“得利”以一般财产权获取经济利益甚为典型,如买卖合同之订立。
  财产上之利益增加可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财产之积极增加是指财产上之权利增强或义务消灭,使得财产总量增加。例如:财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益之取得,如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取得占有;财产权之扩张或效力之加强,如抵押权次序之提升等。财产之消极增加即应减少财产利益而未减少。如为节省自己之费用而利用他人之劳动力,若误耕他人之田使田之所有权人节省了耕田之费用,即可谓财产之消极增加。
  认为,除了以一般财产权可获取利益外,以一般人格权之利用而获益也应属于财产之利益,若未经许可利用他人人格权获得经济之利益亦可构成不当得利。如未经他人许可出卖他人隐私权,获得的相关经济利益。
  财产之得利在实践中具体判断时,应注意该标准并非就受领人整个财产状态加以抽象计算,应对行为和利益对应地进行具体化,特定行为致使特定利益之取得即为得利。若甲乙双方签订某物的买卖合同,甲须支付价钱且其可享有该物之所有权,故于整个财产而言为享有利益,然该买卖行为使甲其取得了该物所有权之特定利益,即应为得利。此外,在具体案件中亦应注意其实际利益之动态演变,认为,在一审事实审终结之前所得之利益,都可归于得利之范畴。
  然值得探讨的是精神上的利益是否涵盖在此得利范围之内。各国民法在阐述不当得利的要件的时候,都未明确规定该得利是否限于财产之经济利益。然许多论述至此,都将得利进行了限定。如史尚宽先生在阐述不当得利之要件时,将得利限定为受有财产之利益;梅仲协先生亦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要件之一为财产损益之变动;甚有认为,因非物质之享受不能返还,故不在得利之范畴。
  但认为,只要有得利,不论是财产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可以构成。即精神上之不当利益取得亦需返还。理由如下:
  
首先,若精神之得利不能以返还原物,则可以偿还其价额替代之。[14]不当得利案件中,许多情形也都不能返还原物,如占有,但可偿还占有所得价额来弥补,故有因此将其排除在外之理由不能成立。若一人因听完音乐会获得满足感,然该音乐会之门票为他人之物,行为人是基于偷盗或者捡拾而得,此处门票及享受音乐会之过程已不能重来,而转化为听完行为人听完音乐会的满足感,这种感觉显然是一种得利,只是衡量这种利益的物质标准可能是门票的价值。
  
其次,虽然精神得利是否获得可能难以判断,且对于相应价额的确定缺乏合理的操作依据,然此缺陷并不能否认法律上越发重视的“精神”层面。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日益满足,更加逐渐开始寻求精神的保障,精神层面已经逐渐受到社会大众的认识。在当今飞速发展的时代,法律自应担负起保障精神之责任,过去缺乏之规定恰是需要完善之处,不能因为过去没有规定而否认将来有对此规定进行改革之必要。
  第三,利益之范围更适宜采取扩张解释,对其进行限制不甚妥当。基于该制度保护受损人之初衷,在衡量是否得利之时,不应将其内涵外延进行限缩,因得利的认定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损失之认定,故为更好地确保受损方可得到自身利益之返还,应对得利进行合理的扩大解释,即包括精神上之利益,若从某行为中能在精神上获得满足感或者其他利于自身的感觉,而这些感觉致使他人无端受损,则应当将该得利纳入不当得利制度之范畴进行考量。
  然,此处精神得利之成立亦应有其特别注意之处。精神之利益的判断应符合社会通常观念,以一般正常人之理解构成了得利和受损之情形,更要从法律角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甲想到了一则笑话想找好友乙一同分享,结果误认丙的背影为乙,对着其背影夸夸奇谈大说一通,才发现原来认错人了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该案中,可认定为丙享受到了精神上的愉悦,然丙所得之精神利益在社会通常观念中不需给付对价,所以工人丙所受的利益不需折价返还。也就是他没有得到任何需返还的可用金钱衡量的利益。以上是论不当得利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2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民法总则不当得利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朋友不怎样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关于诉讼中“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义务由原告(利益受损人)负担还是由被告(得利人)负担,看似诉讼法的事项,其实民事请求权构成要件的举证义务如何在原告被告之间的分配问题,涉及各式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在规定举证义务分配的“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规则之外,无法一一具体规定,只能由民法实体法加以规定。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诉讼中,对“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二项要件的举证义务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来确定,学界和法院不存疑问,而对于“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这个要件由哪方当事人来负担就颇有争议。有的人认为,如果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该项要件的举证义务就应由原告(利益受损失人)负担,但是,那样就存在原告(利益受损失人)因“无法律根据”属于消极的事实(不存在的事实)而客观上无法举证的情况。因此,该项举证义务的确定不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一般规则,而应由民法将这一要件表达为由被告(得利人)对自己“得到此利益有法律根据”(积极事实)负举证义务。另有人持相反的观点。在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下,相同请求返还的不当得利案件,呈现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司法解释正当防卫的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的一种重要权利,是公民实现自卫和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武器。在立法上,我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性条件逐步放宽,以期指导、鼓励公民正确运用防卫武器,同违法犯罪作。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把握正当防卫要注重考虑主观条件 因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明显”“重大损失”这些标准,只是一个个概念,需要司法人员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定,而有的司法人员在把握相关标准时,往往“过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在起因上有责任的防卫人的行为把握过严。正当防卫因其代表正义,办案人员在主观上期望正当防卫“白玉无瑕”,所以对由民事纠纷升级而致的伤害行为,往往从防卫目的的纯度考虑,认为防卫人的防卫意识中夹杂着报复意识,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性质。 对以互殴形式呈现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互殴中不存在正当防卫,只要事先存在纠纷,打斗中不存在一方丢下器械宣告求和等明显转折,互殴案件就是故意伤害案。 对携带自卫器械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对于携带自卫器械,一些办案人员从内心就不认可这一行为,因此对使用自卫器械而产生的损害结果,一般都是从严把握。 对逐步展开、尚无条件实施犯罪目的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把关过严。如强行砸门入户,在砸门过程中,防卫人或泼化学药品,或用鸟枪致伤、致死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就被定格在砸门这一环节上,而接下来的可能是毁财,可能是伤人,也可能是绑架的行为也就没能成为客观现实,重结果的办案人员往往就把不法侵害的强度定在“砸门”这一违法行为上,如果防卫人致侵害人重伤或死亡,自然就是防卫过当了。 对特殊境况下的防卫意志把关偏严。防卫人的防卫意志关系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程度,由于有些防卫人处于极度恐惧、紧张之中,无法清醒地估计自己的行为会给侵害人带来多大损害,以致造成看起来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严重损害后果。对此类情况,办案人员一般适用的是客观原则,而忽视防卫人在特殊境况中主观认识活动的有限性。 正当防卫的意义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的法律武器。特别是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地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以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作。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不当得利概念内容有哪些?
不当得利概念内容有,当事人没有合法的依据,而有损于他人所取得的利益,对于获得者就需要按规定把这笔利益全部的返还,如果当事人不予理会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如何解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请求直接判决。
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相关:
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2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给付式不当得利的解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也可以是给付目的不达。 给付不当得利又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了,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3.给付的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各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该怎么解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请求直接判决。
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相关:
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7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是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1)必须是一方受益。(2)必须使他方受损。(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怎样解释给付型不当得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也可以是给付目的不达。
给付不当得利又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了,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3.给付的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各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27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解释给付型不当得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也可以是给付目的不达。 给付不当得利又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了,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3.给付的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各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解释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有哪些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请求直接判决。 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根据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 相关: 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高利转贷罪的司法解释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高利转贷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高利转贷罪的相关规章 《贷款通则》(199 6. 6.28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 第2号)(节录)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 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四、除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高利转贷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节录) 二 十 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从《民法典》内容解读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中对不当得利的规定,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不当利益的人将其取得的利益返还给自己,但入过的历任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了等的情形,那么也就吧需要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0w+浏览
婚姻家庭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解释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朋友这方面的事情要处理,所以想要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最高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07年2月1日起生效。
该司法解释主要体现为以下四部分:
首先,该司法解释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知名商品”、“企业名称”等概念的内涵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并规定了相应的认定标准以及举证责任。比如,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并详细规定了认定“知名商品”所依据的标准,同时,明确“原告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有举证责任”。
其次,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
对于假冒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作虚假宣传、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名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再次,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其他商家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并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该司法解释对此定义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等制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同时规定,主张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当事人对该侵权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法的诉讼主体,同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将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并规定了商业价值的评估标准。
最后,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的复杂性,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此类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
怎样解释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含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给付型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也可以是给付目的不达。 给付不当得利又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最典型的为非债清偿与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仍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了,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3.给付的目的不达。指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各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7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是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是:在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牺牲他人的利益来使自己获利的行为。不当得利之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这对于他人的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法律将会给予严厉的惩罚。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如何解释职业福利,它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职业福利
职业福利是指企业单位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以职工为对象而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项目的总称。职业福利是行业和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职工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职业福利按其“社会化”程度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和途径在某些行业和企业中普遍实行的制度,如职工探亲假制度、与职业关联的特殊津贴制度;另一层次是单位在完成国家所有税项任务前提下力所能及地自主地为职工提供的福利。
职业福利主要有以下特征:
1、补偿性:以就业为前提;
2、均等性:应满足职工在参加生产劳动或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某些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
3、集体性:以保证职工一定的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职工生活质量为目的;
4、差别性:各个企业单位的福利项目、水平和享受范围等存在很大的差别。
二、职业福利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福利的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
1、福利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是职工工资收入以外的收人。
2、福利设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以及文化室、俱乐部、职工图书馆、健身房、泳池、运动场、歌舞厅等文化、康乐设施和场所。
3、福利服务。福利服务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与上述各项设施相关的各项服务,也包括诸如接送上下班,接送女职工子弟上学,提供健康检查等特别服务。
我们家以前是卖猪肉的,但是对面一个卖猪肉的是我们的死对头,他每次都造谣说我们家卖的是死猪肉,毁我们的招牌,为的就是更多的人去买她们家的猪肉,我想把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给他们听
[律师回复] 在竞争作用下,可以产生积极的企业行为和社会效果,推动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同时由于利益动机的影响,同样也可以产生消极的企业行为和社会效果,使得一些经营者企图不通过自己的正当努力和商业活动来获取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例如,采取假冒他人商品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或标记,企业名称和姓名等行为,采取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推销产品,造成与产品质量、价格、服务毫无关系的竞争优势。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存在,而且有些已经发展得相当严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普遍。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各类市场活动的主体都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二,在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制售假冒商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商业贿赂等行为表现特别突出,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几大“公害”,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给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三,在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地方经济封锁和部门垄断等行为,是我国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排挤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抑制市场应有的活力,对市场机制的破坏性更为严重。
如何解释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属纠纷的内容有哪些
专利权属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方面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申请权纠纷
一件发明创造完成后,究竟谁有权申请专利,要视发明创造的性质而定。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发明人或设计人。如果发明创造只由一人完成,问题比较简单,如果是多个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有可能在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中间发生申请权的争议,而这往往又是在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不确定的前提下发生。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旦确定下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的确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生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多是单位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事先没有合同约定申请权问题的,按《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但如委托方投入了大量的研究费用,委托方不会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而放弃申请权,尤其是在与境外单位合作研究时,外方往往要求申请权。在国内各单位合作研究中也是如此。一方在合作时仅投人物质条件,没有参加实际发明创造,事先没有合同约定,在申请专利时又要求作为申请人,此时便产生纠纷。
还有一种情况是两个单位合作研究,在申请专利时,一方不愿承担申请费用而放弃申请,等看到专利技术有潜在的经济效益而要求恢复申请人时,变产生了纠纷。
申请权纠纷最多的还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确定。一种情况是,本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由发明人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然后许可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实施,这种专利技术“漏泄现象”在科技人员流动中或服务中尤为普遍。另一种情况是,单位不愿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请费用,放弃申请,发明人便申请了非职务发明创造,在发明人取得经济收益之后极易与原单位发生纠纷。还有一种情况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人的完成人在申请专利之初,考虑申请费用或者与单位的关系,愿以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在以后专利实施收益分配上,发明人只能以奖励的形式得到一小部分时,便要求重新确认申请权,因而发生纠纷。
2.专利归属纠纷
这是指在专利授权后,当事人之间在确认淮是真正的权利人方面发生的争议。专利权归属纠纷与申请权纠纷有性质上的区别。专利权归属纠纷发生在授权之后,专利权的法律地位已经确定,专利权人可以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履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或者变更或增减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实施将产生影响。尤其是在许可他人实施时,须经过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专利权人的不稳定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不利。
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形式有:一是共同专利权人之间的专利权属纠纷;二是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界定的专利权属纠纷;三是委托研究的专利权属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不当得利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