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监护人意见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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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学生监护人的意见,一般都是发生在未成年少年和其相应的监护人之间,因为少年的监护人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照顾的责任,所以对其在学校的生活以及学习,都可以起到一定的建议作用。
学生监护人意见什么意思?

一、学生监护人意见什么意思?

父母(或其他人)系(法定)监护人,监护人承担了监护责任,对学生的假期出行就医等事项进行了监督、管理,但因(如:本人需要进一步修养,希望能休学一年)之类的把主体内容写明白,加上句“特此证明”之类的结束语。出现了许多关于学生监护人意见内容的资讯,东城教研第一时间为您准备了这一期学生监护人意见内容专题.申请书监护人意见:父母(或其他人)系(法定)监护人,监护人承担了监护责任,对学生的假期出行就医等事项进行了监督、管理,但因(如:本人需要进一步修养,希望能休学一年)之类的把主体内容写明白,加上句“特此证明”之类的结束语。

二、学校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吗?

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学校与学生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之所以没有把学校归纳到学生的监护人的范围当中,因为学生在校期间和学校建立的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是学校根本就没有资格去成为学生的监护人,民法总则中对监护人的范围就规定的非常的明确,只能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一些意外事故,学校是必须要根据责任大小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学生监护人意见的内容在上文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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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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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的规定,我自愿将上述儿童(包括涉外)。并做出声明如下:本人自愿该儿童,并未受到任何威胁、强迫;本人知道此收养将建立养父母与被收养儿童间永久性的父母子女关系;本人知道出具该书面意见的后果,特别是收养将导致(儿童姓名)与本人的法律关系终止的后果。下列内容由声明人亲笔抄录:本人保证已完全知晓、理解并同意上述声明,并永久性地放弃我作为监护人的所有权利。本人承诺严格遵守该书面意见规定的事项,绝不反悔。声明人(签字):年月日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本人,身份证号:,是(□死亡□下落不明)一方的父亲/母亲。本人知悉(孙子女/外孙子女姓名)将被其父亲/母亲(姓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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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和二十九条的规定,本人是上述儿童的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三条“监护人未成年孤儿的,需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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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学生监护人意见时,要以学生为中心,对于学生在学校表现的各个方面,要做到完全沟通,没有固定的格式和模板,能够表达监护人自己的意见和意愿就行。学生监护人要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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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三、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32条规定,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可以提请逮捕,且根据105条监视居住的适用的首当其冲的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10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因此如果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违反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不应当由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如果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且不再符合监视居住的情形的,可以依法变更。详见77条和105条的规定:第77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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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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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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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定监护合同的订立首先由当事人订立委托监护合同。即希望将来利用意定监护之人,与愿意担任意定监护人的人之间,预先在公证机关或登记意定监护合同。此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为本人的情况)必须具备必要的缔约能力。意定监护合同书必须同时依照法定格式做成法律文书(日本《任意监护法》第3条)。在缔约时,原则上本人和意定监护受托人双方都必须在场。以公证人与本人当面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据此,公证人或可以发挥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能力的有无进行确认并担保的机能。
三、意定监护合同的登记负责做成公证证书的公证处或等机构登记的意定监护合同,必须向监护登记机关(日本《监护登记法》2条)进行登记(日本《公证人法》57条2项)。通过登记,对意定监护合同予以公示以兼顾交易安全。
四、定监护监督人的选任意定监护合同订立且登记之后,本人“由于年龄、智力或精神上的障碍而陷入意思能力不充分的状态”时,一定范围的申请权人向申请选任监督人。但是,除本人自己申请的或者本人已经不能为意思表示的除外,该申请以本人的同意为必要。意定监护监督人被选任之时,意定监护合同生效,基于该合同而产生的代理权也同时生效。从此以后,意定监护受托人作为意定监护人,在意定监护监督人的监督之下,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定附随义务。
未成年人监护学校的监护人是否有权力监督学生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2002年8月,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学校并不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它意味着即使是在校期间,家长依然要为自己未成年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的想法和相应的做法都必须做出改变。例如在学校确无过错的情况下,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要由家长来负;如果因其他孩子的不当行为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肇事”孩子的家长才是诉讼的对象。  近年来围绕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诉讼,大多为家长诉学校。家长们的主要理由是,家长送孩子上学,就是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实际上意味着家长已经将学生在学校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于是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从过往的判例来看,在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的情况下,法庭至少是部分地,支持这种主张。但近年来的许多争论,也正是因此而发生。  该《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  根据上述规定,该《办法》明确界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办法》在明确学校不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这样的规定下,学校如果在教育、管理和保护方面失责,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即使是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件,学校也不必承担无过错责任。《办法》中有关事故责任认定的各项细则,都以此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司法解释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因此,学校、幼儿园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ttttt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指定监护人是什么意思,我朋友的监护人现在变了但是这次的监护人似乎有点特殊,前面加了指定两个字
[律师回复]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二)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
(一)、
(二)、
(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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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监护人可以监护学校吗
[律师回复]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对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学校能成为未成年监护人吗在法律上,学校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是有很严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承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的。当然,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各种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个问题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发生,就应该依据法律上的“过错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就应该赔偿,没有过错的就不予赔偿。“有无过错”这条原则,是确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应该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认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因而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然而学校与父母之间既不存在这种合同关系也未以任何形式默许这种委托关系,况且,对公立学校而言,学生的入学行为和学校的招生行为都受到行政法规或政策的约束,自由选择达成意思一致的可能受到限制,不具备构成合同关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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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当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那些未经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以及让正在小学、初中就学的子女或被监护人中断学业的家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开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是:
(1)配偶 ;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第三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如果监护对像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以上两类情况,如果同一顺序的监护人有多人,可以协商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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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孩子所在学校管理优缺点,对孩子老师 的感谢与建议。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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