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提起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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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可以提起的,一般当事人认为执行有错误或者是执行的行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那么就可以以书面的方式提出来,只要理由成立那么就需要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被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提起吗?

一、被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提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提起的事执行异议,并不是执行异议之诉。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异议指什么?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执行人确实没钱怎么办?

经过调查后,确定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中止执行,法院也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裁定终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被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可以在判决之后提出来,但前提也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只有证明在执行的过错中有任何错误,或者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才能依法的提出来,所以,对于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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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怎么提?
可以收集起诉材料向当地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我们知道,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案外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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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可否提起异议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确立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保护案外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新的制度,所以,被执行人是不能提起执行异议的。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情况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总之,被执行人也可以提起强制执行异议。
执行人为什么要提起异议之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先行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构,以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法停止执行程序。审理后再以判决形式对争议执行标的是否停止执行作出最终认定,执行机构可依法开展工作,但认为继续执行可能产生的影响或损失较大的,可以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一。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受诉人民有权管辖。第三百零五条。审理中如发现案外人确实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根据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三,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百零六条、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不足以充分确定案外人之权利,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是否停止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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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是有权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先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若异议被驳回,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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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书面异议,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书面执行异议怎么提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执行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是原执行的下级人民的,仍由原执行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执行异议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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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怎么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先行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构,以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法停止执行程序。审理后再以判决形式对争议执行标的是否停止执行作出最终认定,执行机构可依法开展工作,但认为继续执行可能产生的影响或损失较大的,可以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一。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受诉人民有权管辖。第三百零五条。审理中如发现案外人确实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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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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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三,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百零六条、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不足以充分确定案外人之权利,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是否停止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
申请执行人为什么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先行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构,以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法停止执行程序。审理后再以判决形式对争议执行标的是否停止执行作出最终认定,执行机构可依法开展工作,但认为继续执行可能产生的影响或损失较大的,可以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一。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受诉人民有权管辖。第三百零五条。审理中如发现案外人确实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根据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三,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百零六条、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不足以充分确定案外人之权利,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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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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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只能案外人提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是,以前执行异议只能由案外人提出,但是新民诉法对此做出了修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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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撤诉能否在提?
执行异议之诉撤诉之后,也是可以再次提出诉讼的,且如果原告方因为原理由要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再次受理。若不是因为原来的理由重新起诉的。那一般会认为理由不充分,或者事实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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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被执行人是否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列当事人?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条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三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三百一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第三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先行作出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裁定,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构,以使执行机构能够依法停止执行程序。审理后再以判决形式对争议执行标的是否停止执行作出最终认定,执行机构可依法开展工作,但认为继续执行可能产生的影响或损失较大的,可以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一。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受诉人民有权管辖。第三百零五条。审理中如发现案外人确实存在足以阻却执行的权利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根据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三,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三百零六条、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不足以充分确定案外人之权利,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是否停止执行异议之诉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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