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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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区别是:执行机关不同、名义不同、对象不同、主动性不同等,具体情况下对于民事执行一般是由法院来进行处理的,而刑事执行还可以在公安机关或者监狱执行处理。
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区别是什么?

1、执行机关不同

民事执行的执行机关是法院,只有法院才有民事执行权,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得实施民事执行行为。

刑事执行的执行机关既可以是法院,也可以公安机关或劳动改造机关。具体来说,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视具体情况,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的劳动改造机关或公安机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等判决的执行,由法院执行,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行政案件的裁判书的执行,以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例外。即法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应申请由法院执行。

2、执行名义不同

民事执行的执行名义包括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以及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刑事执行的执行名义只能是法院制作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行政执行的执行名义包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

3、执行对象不同

民事执行的对象只能是物和行为,不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执行,更不能以对人身的执行代替对物或行为的执行。

刑事执行的执行对象主要是被执行人的人身,如限制其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直至剥夺被执行人的生命等,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是物(如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时)。

行政执行的执行对象,既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被执行人的人身(如行政拘留等)。

4、执行机关的主动性程度不同

在民事执行中,执行机关是比较被动的,没有债权人的申请,一般不能主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有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并有债权人申请时,执行机关才能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在刑事执行中,执行机关必须主动采取执行措施,因为不存在犯罪人自动履行刑罚的问题,更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只有法院直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的主动性程度比较高。

在行政执行中,法院作为执行机关,必须经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时,也应视相对人是否自动履行义务而定,如果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就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相对人拒绝自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执行与刑事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两者的适用,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执行请求事项来进行认定的,涉及到执行的请求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执行行为来进行认定,存在错误的是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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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赔偿案件,既有自身的特点,又有其复杂性和社会影响力,是执行工作中难点中的难点。存在着中止率高、终结率低、执行款物到位率低的问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切实得到法律保障。 一、从案件本身分析 1、申请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案件。尤其是故意伤害案件,被执行人被处刑后送往服刑,其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间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不愿意代为履行赔偿义务,造成执行不能。 2、从故意伤害案看,案件的引发多是农村因普通的邻里纠纷激化而引起的,即“民转刑”,被执行人本身经济条件就比较差,且又因正在服刑无劳动收入,其家庭可供执行的财产少;有些被执行人刑满后即外出找工,无固定居住地,流动性很强,造成执行不能。 3、从寻衅滋事案件看,被执行人多为物业游民,他们虽然已经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绝大多数尚未成家立业,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较少,其父母多年为其所累,不愿主动代其履行赔偿责任。 4、从交通肇事案件看,多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很差,为了养家糊口而借钱买车,一旦发生交通肇事,除参加保险的能得到保险公司部分理赔外,其个人或家庭确已无钱赔偿,如果事故中其本人亦受伤或死亡,其家庭更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5、判决数额大,远远超过被执行人家庭承担的能力,致使被执行人家庭消极执行或抗拒执行。 二、从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分析 1、在案件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仍由原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继续审理。刑事法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工作重点往往放在刑事部分,而对附带民事部分未给予同等重视。此外,刑事法官对民事法律的掌握和熟知程度相对较低,面对有些民事部分较为复杂的案件,难以准确把握。另外,尽管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但实践中多数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分别审理的情形,即使合并审理也未将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有机穿插和结合,而是各自进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质量和审限。但客观上由于犯罪事实在刑事部分已经过法庭调查,民事部分只对被害人的损失情况进行审理,而犯罪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或各侵害人之间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区分在审理中会被遗漏,影响了附带民事部分审判的质量。 2、在案件执行中,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几乎没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及保障问题具体规定。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可以参照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进行,但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这类案件判决的执行与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存有差别。比如,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实践中,被害人常无先行申请财产保全的意识,也无调查被告人财产的能力。刑事法官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也往往忽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线索的调查,不主动过问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问题。当被害人在判决生效后要求强制执行时,只能由执行机构再进行财产调查和保全。从审判到执行,经历时间少则数月,多则年余,在如此长的期限内,被告人或其家属完全有充裕的时间和条件转移、隐匿、变更财产,规避执行;或者因被告人欠债众多其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保全或执行。这些都给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造成很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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