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儿童的监护人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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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儿童是属于未成年人的范畴,那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就是青少年的父母, 若是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那青少年的监护人可能是其亲密的亲属朋友之类的,最后的监护人顺序就是当地的居委会。
现在儿童的监护人是谁?

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法人组织

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

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是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三、是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

确定监护人也依上列顺序进行。担任法定监护人应监护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主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以上就是对儿童的第一监护人是谁的解答,在法律上并没有第一监护人的说法,监护人可以是自己的父母,也可以是亲戚等。

对于孩子们说监护人是非常重要的,他守护着孩子们的童年与快乐,而根据上文的解释我们也知道了儿童的第一监护人是谁?这种疑问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根本就没有第一监护人这种说法,监护人可以是父母,祖父母以及父母的兄弟姐妹都可以成为儿童的监护人,并且我们也了解到了监护人的责任与伟大。解决了这一疑问,我们对监护人有了更深的了解,也会重视它,不仅省下了人们不少时间,也省去了人们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综上所述,严格来说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是孩子的父母,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特殊情况的救济办法,全力保证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分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具体监护人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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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那么监护人必须是父母吗?当然不是。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当父母过世或缺乏能力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4、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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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学想要了解一下,关于儿童其他法定监护人都有谁?因为他有些相关的事情要去处理、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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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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