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出庭传票不去,有三种后果:
1、拘传到庭
拘传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
在程序上,被拘传被告必须是通过了两次传票的传唤,也就是说,在采取拘传之前,法院必须发两次传票。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使被告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困难,只有没有这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拘传。
《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所以,若当事人是被告,而且是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若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就可以对你实施拘传强制当事人到庭。
2、按撤诉处理
撤诉针对的是提起诉讼的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3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即当事人因为某件事情向法院起诉,法院发传票给当事人出庭,但是既没有正当理由,又拒绝出庭,则法院就可以按撤诉处理。
3、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也就是在不做任何辩护的情况作出的判决,那么结果久可想而知。对于传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传唤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一定期限后,就视为收到。
(1)若是原告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即申请撤诉,但是法院法院不准,并且给发传票要当事人出庭,当事人不出庭的,就可以缺席判决。
(2)若是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若当事人被起诉到法院,收到了传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即使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决。
总的来说,在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中,被告人未到庭的后果,将导致法院缺席审理,当事人未到庭。这无异于被告人因为没有出庭而失去了在法庭上为自己提交证据的机会。因此,法院只能根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进行审理。被告人因特殊原因不出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全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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