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利益可以追究赔偿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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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公司是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赔偿责任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是有义务遵守法律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虽然股东权利受保护,可是,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或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利益可以追究赔偿责任吗

一、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利益可以追究赔偿责任吗?

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股东除名?

(1)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

(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

三、股东除名的流程是什么?

(1) 通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2) 如其未在合理期限返还出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具有提议权的机构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将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将要做出决议的事项、各方表决权(由于被除名股东不能参加除名决议的表决,尤其应该注意股东的表决权)等事项通知各股东;

(3) 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的股东资格除名的决议;

(4) 公司持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相关手续;

(5) 如工商行政部门不能认定股东资格除名的决议的效力,需要另行向法院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在法院做出有效判决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持法院有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表现形式是很多的,比如股东利用职务之便成立跟本公司同类型的公司,并且跟本公司恶意竞争,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出卖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很多时候承担的不仅是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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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转让后先前利益可否追偿一般而言,股权转让之前的股东权利由原股东享有,股权转让以后的股东权利由新股东享有。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要看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是否有未分配利润,是否作出了分红决议。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会已经确定分配股利,但实际还没有兑现,那么,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从性质上说,公司一旦决定向股东分红,公司与股东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股东请求公司分红就是合法的。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并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16条规定,未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则无论在股权转让前是否实际存在利润,原股东要求分配利润的要求一般得不得支持。
如何看待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要求退股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你说的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法中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去处理。《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内容如下: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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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咬人主人刑事责任追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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