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诉讼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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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解散公司诉讼的审查标准是:解散公司的诉讼是要符合相应的诉讼条件的,比如公司要发生重大的经营困难以及公司长时间亏损的。只有在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赋予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即便是股东已经诉诸法律,公权力机关介入股东之间的纠纷时,也尽可能不去强制解散公司。
解散公司诉讼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公司运行一旦出现僵局,股东利益必然受损。公司股东可以启动司法程序,以司法的强制力,强行解散公司,但是法院受理公司解散之诉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法院受理公司解散之诉的条件有以下四种: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对于公司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以上规定,股东提出解散公司之诉,除了满足其自身须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条件,还需要向法院举示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所谓的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

在案件的具体审理阶段,对于股东提出解散请求的条件是否成就的审查应当是对其前置性条件进行的实体审查。对于这个前置性条件,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解释,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公司成立之后的永久存续性特征。上述条件中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指的是公司在治理机构及治理状态方面构成了“冲突”和“僵局”,而非简单地指公司本身的商业经营能力陷入困境。因此,小股东往往是基于与大股东之间的不和而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法院在审查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解散时,更应当寻求的是股东之间的矛盾是否具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公司解散案件的前置程序性条件,其设置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公司的永久存续性,更是尊重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意思自治。

公司的意思自治实际上是股东的意思自治,当股东的意思自治发生冲突,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发生崩塌时,如何寻找其他途径以维持公司的“资合性”特点是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必须要着重审查的问题。随意的解散公司会对社会经济以及相关人员、债权人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了防止股东权利的滥用,法律对于司法解散公司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只有在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才赋予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即便是股东已经诉诸法律,公权力机关介入股东之间的纠纷时,也尽可能不去强制解散公司,可以通过股东离散而非公司解散的方式来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

当公司的人合性无以为继的时候,一方面出于保护小股东权益的考虑,另一方面出于对公司永久存续性以及公司被解散后,大股东所受到的损失可能大于小股东损失的考虑,可以通过由大股东收购小股东的股份,或者公司回购以及将小股东的股份通过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经营理念、经营方式与公司大股东更为契合的人等方式,避免公司的解散。

虽然对于公司僵局的认定有比较严格的条件,但是当公司僵局确实已经出现,股东之间基于自身的利益保护而不愿达成和解以维系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并且已经造成了公司无法再经营下去的时候,法院也应当更多的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解散公司,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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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一并审查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如何一并审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并审查的审查标准
《行诉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可以从两条路径展开:一是“整体审查”,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出发,将规范性文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审查。二是“具体审查”,针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
1. 职权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样如此。
2. 内容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
(二)项、第
(三)项、第
(五)项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或减损其合法权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归纳来看,该条款旨在突出强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遵循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法制统一等基本原则,防止权力任性。
3 .程序正当,《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完备的制定程序是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重要条件,尤其是在法定批准、公开发布环节,因影响重大,需要得到严格的遵守。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在严重违反制定程序时,才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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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诉讼审限有多久?
解散公司的诉讼审限期通常为六个月。如果涉及到的程序比较简单,那么通常在三个月就可以审理完毕。但是如果遇到了其他的特殊情况,那么这个程序是可以延长,这个延长通常为六个月,如果还在六个月之外,那么必须要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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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 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审查起诉阶段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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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二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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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二十天,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普通程序的审理期为两个月,至迟不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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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具体时间要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而定,接到起诉书副本后10天就开庭了。
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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