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二百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抽逃出资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有哪些?
1、转让本人股权;
2、对公司决议提出异议,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3、公司解散后退出。法律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四、哪些情形下股东不能退股?
第一,股东退股会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投资构成公司资本,公司资本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物质保证。
第二,股东退股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的投资转化为公司的资本,是公司赖以经营和偿还对外债务的物质基础。股东退股,抽走投资,使公司的财产减少,于公司不利。股东一拥而上要求退股,则公司将不复存在。
第三,股东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在公司经营不善、发生危机时,允许股东退股等于是将退出股东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剩余股东。
股东虽然有退出公司的权利,可是,如果股东的退股要求已经损害公司债权人或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或者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股东要求退出公司,诸如此类的情形,股东都是有权利拒绝的,股东只能依法退出公司,不能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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