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吊销后还有诉讼主体资格。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通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由行政权授予,同样,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也应当由通过行政权予以消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是通过行政的行使,剥夺了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企业法人的定义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企业法人被剥夺经营权时,其盈利的目的不能达到,企业法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自然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司法实践中的通常作法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债权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法人提起诉讼的时候,有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以“丧失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应当以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主管上级、股东为主体提起诉讼。同样,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相对人。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只是停止了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既可以当原告,也可以做被告。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主体终结。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解散程序从开始到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要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2)依法严格清算。
(3)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要报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
(4)注销登记。
(5)公告。这五项法律程序全部进行终结后,解散程序才告结束,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仅仅是一种解散事由的出现。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且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之前,公司无经营主体资格,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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