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证明故意拖延清算,需要从以下一个方面进行:
首先了解一下申请人的资格。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公司清算情形发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强制清算,但是抵押权人和隐名股东不可以提起诉讼,另外附条件的债权人虽然享有清算申请权,但没有破产申请权。
第二,公司解算情形发生之后,在15日之内没有成立清算组。这种情况发生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第三,公司法人、股东为清算设置障碍的。虽然在解散事由发生15日之内,成立了清算组,但是公司法人、股东不移交账目、印章等清算必须材料,导致清算实际无法进行,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第四,清算组不开展工作。虽然成立了形式上的清算组,但是在法律规定的2个月期限内,没有开展任何的清算工作,可以认定为故意拖延清算。
第五,清算久拖未决的。公司成立的清算组,也开展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工作,却对实质性债权债务久拖未决,但是在正常情况下,6个月之内不能完成清算的,也可以认定为故以拖延清算。
第六,违法侵权清算。清算组成立之后,为拖延清算故意不履行义务和乱作为,违法造成相关事实发生,严重侵害债权人或他人合法权利的,可以认定故以拖延清算。
如果是我国的公司解散的,是可以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在没有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发生之后,法院才可以强制清算。也就是说,公司面临破产,债权人对于久拖未决的自行清算不抱任何希望,只有证明是故意拖延清算,法院才可受理并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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