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为非财产案件,按件数收费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在实例中常见的有合同效力确认之诉,为数并不少。碰到这种案件,一般法院都是按合同金额收取诉讼费,合同效力确认之诉案件不应按财产案件收费,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按件数收费,而不能以合同之标的以财产案件收费。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效力案件不一定涉及给付内容,如原告认为被告与他人签定的合同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与他人签定的合同无效。诉讼费收取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单独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中债权的确认,其诉讼标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而不是财产给付之诉,双方争议的标的,并非财产利益的增减,而是民事行为是否合法;
第二、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这是合同无效所带来的后果,其请求权属于当事人之独立的诉讼权利,即应当由当事人自主,法院不得主动判决。当事人究竟要对方返还多少,赔偿多少,或者根本不要求返还和赔偿,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院只能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三、如果合同无效的后果不属于当事人之自治的权利,必须由法院主动予以判决,仍不能将合同之标的等同于诉讼标的收取诉讼费。因为合同之标的有尚未实现者,合同无效也不存在可得的利益的赔偿。所以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只能以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主张的返还财产数额和赔偿实际损失数额计算,或者以法院判断之合同已经履行而有待恢复原状的财产数额部分计算,而不应当按照合同本身的标的计算。
如果单独请求确立合同无效,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如果同时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则以当事人之请求为争议标的计算,二者应分别计算诉讼费。《讼收费交纳办法》未明确规定各类诉讼请求的收费标准和方法,它划分了非财产和财产案件,却没有按照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来划分,这样,在实践中,主要靠法官主观判断按何种方法收费,实为欠妥。
确认合同之诉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为非财产案件,一般是按照件数收取诉讼费。确认之诉就是由当事人要求法院来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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