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设立规则可以改变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信托的设立规则是不可以改变的,因为信托的设立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严格的规制的。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信托的设立规则可以改变吗?

一、信托的设立规则可以改变吗?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法律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信托业务怎么分类

一方面,关于相应信托业务的分析主要以资产分布(投向)为基础,并结合其他维度予以呈现,包括工商企业信托、基础产业信托、房地产信托、同业(金融机构)信托、证券投资信托传统五大类信托业务,以及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家族信托、消费金融信托、境外理财信托等其他创新或者特色业务。

各个信托业务内部又按照管理责任、资金来源等多个维度,分为主动管理业务和被动管理业务,以及单一类业务和集合类业务等。信托公司一般就是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而信托业务一般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一般来说信托业务会牵涉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

设立信托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要素,设立信托是委托人的自愿行为,任何人不得干涉阻碍,委托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有明确的信托目的,保证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信托的设立形式有很多种,但是只有能够证明其信托效力的,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千字,阅读时间约7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6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信托的设立规则可以改变吗?
一键咨询
  • 173****58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7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1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0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47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1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5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3****62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4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7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8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4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8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0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0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公司设立后股份可以改变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公司设立后股份可以改变吗,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的设立即公司的组建和创设,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总称。公司设立始于公司发起人进行筹备活动,终于公司获得法律人格,是一个以获得法律人格为目的的连续行为过程。 关于公司设立的原则,从公司发展的初期到现在,各国公司法经历了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这样一个过程。我国《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设立行为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必须经过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之设立,如果违反强行法规,公序良俗,或者公司之本质者,应属无效。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形式上已经完成,甚至公司已经取得进行营业所需要的所有法律文件,但由于公司设立在条件或程序上存在实质性缺陷,故法律上认定该公司应当撤销或应认定为无效。 公司设立无效的外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无效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狭义无效仅指绝对无效。绝对无效指的是公司的设立欠缺实质性要件而致设立无效的行为。相对无效是指公司设立时存在瑕疵而得撤销或补正的行为。由于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主体,其存亡对社会的影响较自然人主体更为广泛,因此,各国对公司设立无效进行了严格限制,尽量避免设立无效的发生。因此本文从广义无效的角度来讨论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596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老板想改变公司规模以及制定,现在把这个任务交给我,让我调查一下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程序是怎样的的问题,设立私募基金和普通公司本质没什么区别,主要是在门槛,各地要求资金门槛不一样,从最初的3000万到现在有些地区的1亿元不等,再就是审批,备案,需要审查投资人的各项资质。
另外,私募基金也分很多种,有股权投资基金,也有投资于股票的阳光私募,公司也可以是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甚至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的私募基金在形式上与普通公司的设立过程有一定的区别,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但是对于私募基金公司这样的金融性公司来说不实行普通公司的登记主义设立方式,需要对公司的设立进行审批,主要是审核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达到要求的数额和投资人的投资金额、投资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等资格即是否达到所要求的合格投资者的资格。
注意的事项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和地方上的一些要求,特别是地方上的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是
一、募集形式,也就是不能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需要有特定的有实力的募集对象进行私募,即私下募集;
二、具体规定中对募集对象的具体要求;
三、公司的注册资金达到具体规定的要求。重点在于地方上对于私募基金的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信托的设立的条件是信托的目的合法、确定了信托的财产、确定了信托的当事人和有信托成立的依据,变更的条件是受益人对委托人和共同的收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受益人同意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的条件是终止事由发生、存续违反了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同意、撤销信托和解除信托。
10w+浏览
金融保险
如何理解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的设立即公司的组建和创设,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总称。公司设立始于公司发起人进行筹备活动,终于公司获得法律人格,是一个以获得法律人格为目的的连续行为过程。 关于公司设立的原则,从公司发展的初期到现在,各国公司法经历了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这样一个过程。我国《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设立行为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必须经过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之设立,如果违反强行法规,公序良俗,或者公司之本质者,应属无效。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形式上已经完成,甚至公司已经取得进行营业所需要的所有法律文件,但由于公司设立在条件或程序上存在实质性缺陷,故法律上认定该公司应当撤销或应认定为无效。 公司设立无效的外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无效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狭义无效仅指绝对无效。绝对无效指的是公司的设立欠缺实质性要件而致设立无效的行为。相对无效是指公司设立时存在瑕疵而得撤销或补正的行为。由于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主体,其存亡对社会的影响较自然人主体更为广泛,因此,各国对公司设立无效进行了严格限制,尽量避免设立无效的发生。因此本文从广义无效的角度来讨论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596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最近要跟别人签订一项建设工程合同,但是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我想请问一下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合议的过程,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完成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 “承诺”。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时要约和承诺往往难以区分。许多合同是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讨价还价、反复协商才得以达成。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承诺称作“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作为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改变入户门开启方向是不是更改房屋设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检验标准(
1)门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划痕、碰伤;(
2)门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
3)门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应饱满;(
4)门制作的允许偏差:门框翘曲允许偏差为3mm,门扇翘曲允许偏差为2mm,门扇的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为2mm,门框门扇对角线长度允许偏差为3mm;(
5)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门扇对口缝、门扇与门扇与门框立缝宽度为
1.5~
2.5mm;(
6)毛坯房入户门与地面的留缝宽度不应小于
3.5cm。
2.业主如何查验入户门是否符合房屋质量验收标准通常情况下,业主应当对入户门的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1)门框检查:门框安装是否牢固平整,门框与墙体连接是否密闭严实,门框表面有无异常毛刺、开裂、破损等情况;
(2)门扇检查:门扇有无无变形、开裂问题,面漆外观是否完好、表面是否平整,有无明显划痕,磕撞,距离地面是否考虑预留地面装修做法;
(3)门锁检查:门锁安装是否牢固,钥匙插拔是否平滑、锁芯转动是否自如,各方向锁舌伸缩,锁孔位置是否正常;
(4)开启检查:门开闭是否平稳,有无异常阻力,及磨损,门锁紧后是否有晃动;
(5)门把手检查:安装是否牢固,旋转时有无异常阻力,表面有无缺损、变形;
(6)密封检查:门扇掩缝是否在
2.5mm以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6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何设立信托合同?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10w+浏览
金融保险
我朋友他们家的一个亲戚投资设立了一个公司,现在公司已经在重组了,投资设立公司 资产重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项并购的达成,必须能够为并购双方带来经济收益。可见,驱动并购的原因是实现并购双方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目前,标准经济学理论对于企业并购动因的解释涉及经营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效应、规模经济性、市场竞争动机、资产组合效应、内部化利益、投机性收益等诸多动力因素的影响。
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除了资产重组的一般动机以外,也有自己的特殊动机和目标,这源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制度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背景,并由此产生的参与人行为目标的异化。笔者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特殊目标中,特殊的融资目标、控制权收益目标以及政府意图是值得去研究和探讨的几个典型的动机目标。
融资目标
我国企业的融资渠道缺乏,同时在特殊的股权结构、制度安排以及居高不下的市盈率下,股权融资成为一种廉价的融资方式。因此上市资格以及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格成了稀缺的资源。有资格的想法保护它,没有资格的想法得到它,在这种融资资格大战当中,资产重组活动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一)上市公司配股融资和上市资格的制度安排成了资产重组的根本原因
(二)上市公司为了保护融资资格进行的资产重组活动
1、上市公司业绩下滑推动了资产重组的频繁发生
2、保护融资资格成了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重要目的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596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如何处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即填写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郭某拒绝签收。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土地使用证上批准的用途是工业,A村所建住宅楼使用权人没有改变。因此,可以责令A村改正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用地位置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注销,即使改变了原批准土地用途也不能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郭某拿出了一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批准用途为工业,使用权人为A村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罚款,而对其集体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没有明确规定处罚条款,故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该案中,A村并没有提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申请。【分歧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能否给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现场勘测后,认定住宅楼建设用地确实在该证批准的用地范围内,现属于新占地建设,应重新审批。没有重新审批就建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现在建设的是住宅楼,显然改变了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而且该宗地上的建筑物已经自然灭失,故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可责令A村提出申请,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建住宅楼安置村民不违法。【作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但是改变了土地用途。《土地管理法》只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规定了处罚条款。郭某认为,该用地是拆除有合法手续的旧工厂后腾退出来的,土地权属归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中对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但没有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如何处理,由相关科室为其办理变更土地用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林地改变用途的刑事立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1.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 2.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1.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2.5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每亩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非法占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林业行政案件中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理 在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测算(有资质的中介公司的测算和林业主管部门自身有资质的设计队)后,在行政法律规定的范围内(10亩以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占有改定能设立质权吗?
占有改定能设立质权,质权的设立是需要签署合同的,此后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占有改定也是一种转让动产所有权的方式,此种转让合同一旦签署就会使得占有该动产的所有人继续的拥有该动产的使用权,痛死也会由于占有噶固定而拥有所有权。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公司设立董事,是否还有董事会议事规则
[律师回复] 我们知道董事是一家公司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职位,他们对于决策公司未来方向以及一些大决策是非常重要的,董事会议事规则是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及规定的,否则对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可能造成不利影响,那么这些规则是谁批准呢?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吗?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指董事会开会期间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是董事会规范运作、其决议尽量避免瑕疵的前提和基础。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一般包括:总则、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的行为规范、董事长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工作费用以及其他事项。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必须有股东会批准,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596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合伙企业的基本原则和设立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但须注意的是: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根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合伙得到立法的承认,这是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订之一。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二)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办理等手续。如果合伙人违反了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合伙缴付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至于合伙企业能否使用“公司”字样,我们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我国事实上也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6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信托的设立必须签订信托合同吗?
信托的设立必须签订信托合同的。信托文件必须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方法;信托文件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受托人的报酬等。
10w+浏览
金融保险
如题,喜欢玩摩托,现在在攒钱买新车,不过不知道明年也就是2018年会不会有什么新规变化,就问问2018交警抓摩托车规则会不会有变?
[律师回复] 对于2018交警抓摩托车规则的变化还不知道,但是今年的可以见下:
《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可作无罪辩护或缓刑辩护。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当前596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金融保险 > 信托纠纷 > 信托的设立规则可以改变吗?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