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信托的设立谁来批准?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二、公益信托具有哪些特点
公益信托是以慈善、文化、学术、技艺、宗教、祭祀或其它公共利益为目的,由个人或团体捐赠设立之信托。
相较于基金会的设立,公益信托更为便利,其特点包括:
1、公益信托之设立,系依其相关之许可及监督办法,相关作业程序均由受托银行负责提出,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即可设立,无须再为法人登记。
2、成立公益信托原则上并无最低金额之限制。
3、公益信托资产之运用弹性较大,本金及孳息皆可动用,甚至可以把本金用完为止。
4.公益信托无需设置办公场所及专任人员,其相关事务系由受托银行办理。
公益信托具有财团法人基金会的公益功能,且更具有便利及透明的特性。然而,目前因社会上对公益信托几乎无所了解,新闻媒体亦鲜少报导,所以客户很少主动提出需求;信托业者也因成本效益考虑,并不会将该业务列入主要发展之信托业务,以致设立的公益信托案件寥寥无几。
综上所述,设立公益信托,其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并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且不得中途解除合同。发展公益信托,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通过公益信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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