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又称“财产受托管理人”、“信托管理人”、“受托人”。是指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与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
受托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可以为1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某些国家的法律,对受托人人数设有限制。受托人有普通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和公职受托人之分。
其中基于财产授与人委任而产生的受托人为普通受托人,基于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受托人为司法受托人,依政府委派而取得受托人地位的公职人员为公职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辞退委任;也可以基于全体受益人的合意或法院判决而被撤职。按照英美法观念,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即由信托条款所明确授与的,以及那些虽未明确授与但为实现信托意图所必须的财产支配权。
二、信托合同设立的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投资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费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六)委托人和受托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对于信托合同当中的受托人一般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当然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对于信托合同的当事人主要是分为三种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而受托人一般指的就是信托的管理人或者是财产受托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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