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被告不出庭的,如果是一审判决,可以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法定时限一过,被告不上诉的,判决即行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审判一旦作出,立即生效。
1、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书下来后,不联系被告直接强制执行判决结果是不可以的。只有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时,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的条件和特点是什么?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 ,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②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①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②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
③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如果被告迟迟不领取判决书,法院可以通过法定程序送达。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发生时,应该具备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该文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存在负有义务的一方,故意拖延,逃避,拒绝履行义务。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执行权是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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