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恶意商标侵权的行为都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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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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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进行恶意商标侵权行为有,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一个种类、商标相似或相同,都可以被认定为侵权,但一般这个界限很难界定,大品牌的侵权行为比较好识别。
现在恶意商标侵权的行为都有什么?

一、现在恶意商标侵权的行为都有什么?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近似或相同商标怎么认定

“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之间在视觉上基本上没有差别;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形成的商标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的主体形状、色彩组合近似,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同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该侵权商标的商品为原注册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

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认定原则为: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份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综上所述,恶意注册就是指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一般是他人使用在先,而且有一定的名气,但是没有注册的商标,最容易被其他的人抢先注册。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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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3、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且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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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恶意注册如何办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二)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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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恶意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二)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商标侵权诉讼请求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标侵权诉讼请求都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停止侵权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通常有两种写法:要么笼统的写“停止侵犯原告某注册商标专用权”,要么具体的写明“停止在某商品上使用某标志”。原告应当明确主张权利的是什么商标,主张的侵权行为指向的是使用在哪些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哪些标志。
2、“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包括但不限于”通常用于合同文书的撰写,表明不仅需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还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合同事务。但是诉讼请求中则不允许出现这种表述,因为被告无法针对性的提出答辩意见,也无法审理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应当予以删除。
3、销毁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能否作为侵犯商标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实务中做法也并不一致。笔者在多个案件中遇到当事人提出类似的诉讼请求,每次都会询问原告主张销毁侵权产品具体应当援引哪一个法律条文,至今未得到有说服力的答复。实务中确实有判决主文中直接表述销毁侵权产品。但是如果不仅仅是为了获得一纸文书,那么在诉讼中就应当通过证据保全等方式对侵权产品予以特定化,否则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将遇到困难。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应当明确是否包含诉讼合理支出,并且明确诉讼合理支出的具体数额。
5、赔礼道歉商标权是财产权,侵害商标权并非侵害商标权人的精神利益,因此对于侵害商标权不能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2006年3月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第32条规定,商标权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不应判令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6、消除影响侵害商标权有可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为了恢复商誉,允许商标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原告提出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其请求在哪一个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7、价格过滤措施曾有商标权人某电子商务平台主张该平台存在大量假冒商品,要求判令商务平台采取价格过滤措施,禁止低于某一特定价格的商品在该平台售卖,该案最终调解结案,调解协议保密。但通常认为,商标价格受到多种因素影响,难以合理确定用于过滤的价格;价格过滤措施意味着商标权利人在商品售出后仍有权控制后续的交易价格,与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冲突;价格过滤措施过于增加电子商务平台的成本。因此,至少从目前来看,要求电子商务平台采取价格过滤措施,既无明文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依据。
8、诉讼费用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不应当作为诉讼请求的内容。诉讼费用的分担,由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作出决定,不列入裁判主文。诉讼费用是根据诉讼请求来计算的,如果诉讼费用本身计入诉讼请求,将会造成诉讼费用的循环计算。
9、保全申请费保全申请费不是诉讼费,实务中常出现将二者混淆的做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第38条第3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因此,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保全费,不列入诉讼请求的,只能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将诉讼费用作为诉讼请求提出,以及将保全申请费视为诉讼费是诉讼中最为常见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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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被发现恶意抢注商标?
会被发现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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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商标侵权“混淆”都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科普》商标侵权“混淆”都有哪些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个规定看着理解很简单,但是最后写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却不好理解。首先混淆这个词就充满很多不确定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反向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等晦涩概念,这样我们就更难区分开各种混淆的含义。理论和时间中一般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所需要经历的过程,在这个因识别商标所导致的商标混淆,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类。小编着重来说说售前混淆。更多商标资讯尽在一品威客旗下一品标局,关注关注号:ep
bi
o时时得到商标行业一手资讯。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使用侵权商标,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对商标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力转移到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就拿最普通的例子来说,我们在路上远远看到KFC,以为那就是肯德基,很开心的想去吃,结果走进一看却是KFE,是山寨肯德基。这就是所谓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容易理解,即在销售的过程中消费者容易误认产品或服务来源。售后混淆又称为旁观者混淆,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混淆,但是销售后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认知错误,同样也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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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科普》商标侵权“混淆”都有哪些类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个规定看着理解很简单,但是最后写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却不好理解。首先混淆这个词就充满很多不确定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反向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等晦涩概念,这样我们就更难区分开各种混淆的含义。理论和时间中一般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所需要经历的过程,在这个因识别商标所导致的商标混淆,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类。小编着重来说说售前混淆。更多商标资讯尽在一品威客旗下一品标局,关注关注号: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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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恶意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1、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就在同样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一样或者类似的商标。2、销售的商品是属于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对注册商标标识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行为,或者销售了这样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显示换下了对方的注册商标,之后又将换下了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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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的证据都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侵权诉讼的证据都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通常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另外顺便提及一下,在选择公证机关时,也应有所考虑,如在省会城市,可以选择省公证处,而不要选择区公证处,一则可能区公证区缺乏经验,二则可能区公证处出于地方保护或者担心受到,而以各种理由推托。笔者曾在天津市和郑州市两个城市申请公证时就碰到这样的问题,区公证处推托不予受理,不过天津市公证处和河南省公证处却及时的受理了公证申请,并高效的作出了证据保全公证。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在提交给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将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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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
1、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就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2、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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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标准都有哪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什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侵权方面的法律依据是比较多的,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当中,就算造成的后果不是特别的严重,侵权方也要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如若构成了犯罪,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司法机关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民事赔偿也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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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电视上有款商品侵权了就被搞了然后就下架了,想问下这个商标侵权物品的处理方式都有哪些啊?
[律师回复] 一般情况下,侵权商品没收后,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处理没收商标侵权商品:
一是由被侵权方收购。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收侵权商品后,办案机构先征求被侵权方的意见,若其有收购的意愿,可通知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有偿转让给被侵权方。转让前,办案机构应当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规定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转让价不得低于评估鉴定的保留价(底价),具体转让价由办案机构、被侵权方协商确定。
二是拍(变)卖。被侵权方无收购侵权商品意愿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鲜活易腐、无使用价值、不允许上市的商品除外)。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交由专管部门收购。无法拍卖或者流拍的,可以将侵权商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购或者变卖。需要注意的是,侵权商品在拍(变)卖前,办案机构应当清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志,并严格审查竞(购)买人的资格。
三是捐给社会公益事业。对那些具有使用价值但被侵权方无收购意愿又无法拍(变)卖的侵权商品,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救济困难群体,如捐赠给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福利院、贫困山区、受灾地区等。
四是销毁。商标侵权商品的销毁主要有两种情形:
1.采取上述几种方式仍然无法处理的侵权商品,应当予以销毁。这样既防止因侵权商品处理这一环节未最终完成而导致整个案件无法及时结案归档,又避免侵权商品长期占用涉案财物仓库。
2.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明显属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侵权商品,应当坚决彻底地销毁,以防止危害后果的产生。销毁侵权商品时,被侵权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侵权商品,办案机构均要详细制作物品处理记录,连同相关的物品处理单据、照片等存档备查。同时,还要注意把握好物品处理的时机,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救济途径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进行处理。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新《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案件的复议期是60日,诉讼期是3个月,因此,宜选择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后对没收的侵权商品进行处理。以上是对商标侵权物品的处理方式都有哪些啊的回答。
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商标侵权,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深圳商标侵权刑事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
  
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最高赔偿数额为100万人民币)。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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