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指定监护人决定书
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民特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写明起诉的理由和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撤销原指定监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单位名称)指定×××为×××的监护人的指定;
2、指定××××为×××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监护人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和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都需要监护人来维护其的人身安全,法定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配偶、成年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能随意的变更,如果要变更需要通过法院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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