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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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逃税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是包括:逃税罪的立案标准以及刑事处罚的标准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法》规定: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我们知道税收是国家收入的来源之一,我们有义务交税,而逃税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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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公司的老板为了逃税无所不用其极,现在被税务部门知道了去法院起诉去了,最新逃税罪标准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一、逃税罪的概念: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二、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 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 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3、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1、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 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 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我们村里有一个叔叔在上个月的时候逃税了,后来被税务部门知道了之后给查处了,逃税罪法条及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么给处罚的呢?
[律师回复]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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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司法解释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偷税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 (七),本罪已被逃税罪取代。 二、偷税罪司法解释 原刑法20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偷税行为详尽表述为五种法定方法,即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而修正案中对于偷税行为的规定相对简洁明快,“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如此对偷税犯罪方式的概括性规定描述显然要比现行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之性质,一方面可能有助于对犯罪行为的规定,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过于笼统概括,至于什么行为为欺骗,何种行为属隐瞒,不申报行为的罪与非罪之界 修正案将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及单位都不予细分全部列入了犯罪主体之列。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无扣缴义务人情形为例,只要取得应税收入,如果不申报,就可能直接构成偷税罪。 原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主体采取了层层限制性屏障,或要求设置健全的财务账簿、记账凭证等,或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及扣缴税款登记,或需经税务机关依法进行书面通知申报。如此,严密了税收法网,堵塞了各种税收漏洞,强化了公平纳税进程。
我哥哥因为偷税被处罚了,我想请问一下那个关于那个逃税漏税50万要判几年方面的内容,谢谢
[律师回复] 这要看逃税金额所占应缴税额的百分比是多少,超过百分之十且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逃税金额超过百分三十且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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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逃税罪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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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司法修订后,只是将公司登记制度由"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就是说工商局不再登记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只登记认缴情况。不等于股东不需要实缴出资,不等于公司运行不需要资本。
事实上现在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等仍然是有规定的,而且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部分对虚报材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也仍然有关于行政处罚的条款。
因为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将使得公司实际运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认缴资本,从而使公司大大降低其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抽逃出资的股东实际上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股东出资到位后就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侵犯了已缴足资本的股东获利的权利(由于抽逃出资有可能造成公司获利能力降低甚至运行困难),也侵犯了不知情的债权人的权利(由于抽逃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
所以近期不大可能取消"抽逃出资罪"
以上是抽逃资金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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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逃税罪的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法关于逃税罪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是纳税人故意采用这些欺骗、隐瞒的手段,逃税数额已经占到应纳税款的10%以上的情况下,对纳税人处三年的有期徒刑,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到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逃税数额是累计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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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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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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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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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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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你好。最近我的要办理行政复议方面的事 可是不知道要怎么办 请问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解释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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