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认一般不需要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2、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3、委托监护。
4、遗嘱监护。
三、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总的来说,正常情况下监护人不需要专门通过诉讼确认,除非监护人有监护能力却不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或者利用监护人的身份实施了一些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重新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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