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验资后立马抽资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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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在公司验资以后马上抽逃出资的处罚标准是,由工商局责令该股东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股东抽逃出资额的5%以上到15%以下进行罚款。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到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在公司验资后立马抽资怎么处罚

一、股东在公司验资后立马抽资怎么处罚?

公司法

第二百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抽逃出资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

三、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 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 公司章程;

(3) 公司租赁合同,如果是自有房产的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4) 股东身份证明,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5) 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

(6) 如个人股东是以个人存折转账缴存投资款的,则需提供个人存折;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验资结束以后,公司可以把注册资本转入公司基本户中,注册资本是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的,发起人和股东虽然都是公司的直接投资人,但没有权利随便使用公司财产,为了防止出现抽逃出资这种情况,公司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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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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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具体来说就是在认定股东资格涉及第三人、公司以及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第三人的利益。
4、体现商法的公示和外观主义。认定股东资格要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更要考虑到公司对外的形式性、外观性,因为相对人与公司交易不应承担与公司外观不符的交易成本与风险。
5、制裁恶意的法律规避行为。最常见的包括为规避原《公司法》一人公司之禁止而设挂名股东,为规避公司股东资格的限制而设隐名股东。认定股东资格应该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相关法律关系调整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怎样认定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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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
1、股东与公司间的合法借贷关系或真实的商业往来关系不能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 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以债权债务抽逃公司的出资时就应当证明该笔债权债务是虚构的,并非实际存在。
2、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所谓股东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作出的对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决议时,如公司合并、延长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等,对该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此时,股东收回其出资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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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五)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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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八)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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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需要为抽逃出资的举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需要为抽逃出资举证吗
抽逃出资提起的诉讼,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股东是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由案件的原告进行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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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方式较为常见,而且经常发生在垫资业务中。账目处理上较为粗糙,而且抽回方式往往是一次性全部抽回,或者短时间内分若干次抽回。出入库记录单据的完整性对此方面工作有时会有较大帮助。
注册资金确认已汇入公司账户后,查看公司账目上有无“往来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如果有长期挂账的,可核查该款项的去向。如果该款项流向股东或与公司无业务关系的第三者,股东及公司管理者必须负责举证证明其未抽逃出资,如其不能证明,可认定其抽逃出资。如果股东以物产出资的,需要查明该物产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或交付。如经验资后该物产已由他人占有使用,也属于抽逃出资。
(二)以分配利润名义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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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受让股东责任有什么?
明知道股东抽逃出资,还受让股权的,受让人要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补足资金之后无权向出让的股东追偿,股东负有按实出资的责任,若存在出逃出资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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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抽逃出资可以上市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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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1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请求人民判令其返还出资,并按其抽逃出资之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因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公司有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怠于的,股东可根据本规定第40条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作为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很多中小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基本上是没有话语权的。当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发现公司管理层人员做出不利于公司发展的经营决策时,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据上市公司章程该上市公司的情形有:
1.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2.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讼。
3.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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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能起诉上市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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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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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股东抽逃资金
股东抽逃资金的认定是:一、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二、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对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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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债权出资应该如何验资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以债权出资应该如何验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审验债权、股权出资验资程序的合法性
1.一般规范。
债权、股权出资是《公司法》没有列举的出资方式,受理验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十分慎重,其首要环节是在遇到对出资方式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在审验前或审验过程中应及时与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登记机关的意见。具体审验时,对于投资的合法性,应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入手,以及审验债权、股权出资实体性的合法依据,前文已经述及。但如果在实体上合法而在程序上不合法。也不能对其出资行为予以审验认定,审查这类出资,一般程序上的合法性除需符合正常变更验资要求外。
还应包括:
①债权和作为记名资产的股权,不得用于首次出资而只能用于后续出资或增资扩股。
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股权出资。
③以债权、股权出资凡涉及投资方、被投资方以外第三方的,应尽可能取得第三方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参与签字或盖章。
2.债权出资的情况。
(1)债转股。
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投资双方应签订债转股协议并得到被投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认可。审验时应注意,投资方为自然人时,尽可能要求其亲自到场签字,以防他人代签字引发投资合法性的争议。
(2)投资方以享有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如果债务人已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认可。应认为其出资在程序上已近于完备,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参与投资协议的签订,则应:
①验资前必须以债权人(投资方)名义向债务人进行函证,并以回函原件作为审验工作底稿;
②检查原债权人是否已就将债权转让给被投资单位的事项通知了债务人,是否存在债务人已收到该项通知的有效证抵;
③要求投资方(原债权人)提供相应的保证或捐保,声明保证在债务到期后不能有效受偿的情况下,由其补足出资或者以提供的担保物抵充出资,对于此项保证或担保,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应表明同意;以实物资产担保的,双方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④债权出资的债,应只指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不宜用于出资。
债权、股权出资作价和折股的审验
债权出资作价和拆股。审验债权出资的作价,除应审验债权的真实性和估量可收回金额以外,还应审验其股权作价。以股权作价是否高于公允价值为标志划分。凡折股时股权作价高于其公允价值的:为债务重组的债转股;凡股权作价不高于其公允价值的,为非债务重组的债转股或普通的债权出资。
验资报告及验资事项说明
1.债转股时:
①验资报告附件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转股(权)”。
②验资事项说明中至少应增加以下内容:债权形成原因;债权形成的明细,应列明被审验单位账务所在日期及凭证编号、相关的对应科目;债转股调账情况。
2.其他债权出资时:
①验资报告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出资”,
②验资事项说明中至少应增加以下内容:债权形成的原因和债务受偿时应收受财产形态;债权函证情况;被审验单位接受投资的调账青况。
③如果工商部门要求,验资报告附件中还可增加以下资料:原债权人(投资方)向债务人说明债权转移给被投资单位的通知;债权函证资料(复印件);债权人出具的保证或担保证明及抵押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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