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产权证明书是什么
房屋产权证明书是证明文件的一种。
在生活中办理一些事物时,对方可以会要求出具房屋产权证明书,用于证明某套房屋的权属状况。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前,房屋所有权人领取由房管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将房屋权属情况记载到房管部门保存的房屋所有权簿中。
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上述证件就是证明房屋产权的官方证明材料。
部分情况下,对方可能会对《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要求所有权人出具由房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材料。
此时,所有权人可以凭借身份证件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所有权登记档案,由房管部门出具加盖查询章的查询结果通知单,也可以作为房屋产权的证明材料。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施行后,房屋所有权属登记不再由房管部门负责,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上述查询也相应的变更为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提供查询服务及出具查询结果文书。
所以,需要房屋产权证明书的应当由产权人到房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
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二、房屋产权证怎样减名字
关于房地产权证减名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所述:
首先,原有的房屋所有权人须带着其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文件以及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前往房地产业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减名申请;
其次,房管部门需要在审核过程中,对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文书资料进行认真核实,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当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确认所有条件均满足要求之后,将会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相应的产权人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产权证乃是一份特定的证明文件类型。在日常生活中的诸多事务处理过程之中,对方机构或个人有可能会提出出具相关房屋产权证的要求,作为确立某套具体房屋权属状况之依据。对于需要获取该项证件的人士来说,应依法委托产权拥有者前去当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或者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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