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会见的地点
(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会见末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会见须持有的证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对于刑事案件,处于侦查阶段的时候,律师想要会对犯罪嫌疑人在次数上是不受到限制的,只需要在正当的上班时间进行会见,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一些特殊的犯罪分子,律师想要会见的话,是需要经过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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