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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可见,提出强制措施申请的权利主体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的法定代理人常常一般为未成年或需要强制医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监护人等法定代理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强制措施的申请是有限制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或者辩护人,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定的主体申请,别的人是不可以申请的。强制措施是为了保证执法和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是刑责,但是强制措施不是想使用就使用的,动用强制措施是需要有人提出申请并且通过申请的,申请人是有界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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