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虚假破产罪量刑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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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虚假破产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最新刑法虚假破产罪量刑标准

一、最新刑法虚假破产罪量刑标准

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处罚的对象主要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虚假破产罪的认定

1、虚假破产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本罪的主观主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虚假破产罪是在一种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实施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但仍采取隐瞒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多种手段,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实施破产。

2、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实施多个行为将大量资金隐匿或转移,然后伪造有关会计文件和商业帐簿,掩盖资金的真实流向,通过不真实的会计资料等文件,制造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再申请破产

3、本罪与妨害清算罪的界限

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同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管理秩序犯罪,且本罪作为《刑法》第162条之二附设于妨害清算罪之下。这表明两罪旨属于故意犯罪,而且在侵犯罪客体上具有一致性。

按照《破产法》规定,企业只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才可以依法申请破产。近年来,社会上出现有的企业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欺骗或隐匿财产等手段搞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妨害对企业的管理,破坏经济秩序。因此,对这种行为给予定罪处罚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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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虚假破产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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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最新量刑标准
对于虚假破产罪的量刑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虚假破产必须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才构成本罪,如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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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最新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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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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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虚假诉讼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最新虚假诉讼罪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虚假诉讼罪如何认定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罪行的区别
1、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之处在于:
(1)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如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两者都体现为一定的虚假性,但本罪较为单
一,只能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多种多样;
(3)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诈骗罪则无此要求;
(4)主观上,本罪并未限定主观目的,可以是为了各种目的,范围较广,而诈骗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之处在于:
(1)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上,本罪表现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3)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侵占罪则无此要求;
(4)主观上、本罪的主观目的范围较为广泛,没有具体的限定,侵占罪的主观目的则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韧;
(5)在性质上,本罪为公诉案件,侵占罪为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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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条所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与虚假民事诉讼罪主要区别即在于所发生的场合不同,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虚假民事诉讼罪则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司法活动。
4、本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与虚假民事诉讼罪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上,妨害作证罪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等,而虚假民事诉讼罪仅侵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2)客观方面,妨害作证罪实施的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虚假民事诉讼罪实施的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3)主体上,两者均为一般主体,亦都可由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但是妨害作证罪可以由司法工作人员单独实施,虚假民事诉讼罪则不可,需和他人共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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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虚假破产罪的判刑标准有何规定
最新版法律中,对公司隐匿资产、虚构债务、虚假破产导致债权人重创的行为定性为真实性破产罪。主要责任人及相关决策者将面临最高五年有期徒刑,罚款额度在两万至二十万人民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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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虚假起诉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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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罪行的区别
1、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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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性质上,本罪为公诉案件,侵占罪为自诉案件。
3、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刑法第305条所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与虚假民事诉讼罪主要区别即在于所发生的场合不同,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虚假民事诉讼罪则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司法活动。
4、本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与虚假民事诉讼罪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上,妨害作证罪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等,而虚假民事诉讼罪仅侵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2)客观方面,妨害作证罪实施的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虚假民事诉讼罪实施的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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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虚假诉讼罪要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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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罪行的区别
1、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之处在于:
(1)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如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两者都体现为一定的虚假性,但本罪较为单
一,只能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多种多样;
(3)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诈骗罪则无此要求;
(4)主观上,本罪并未限定主观目的,可以是为了各种目的,范围较广,而诈骗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之处在于:
(1)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上,本罪表现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3)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侵占罪则无此要求;
(4)主观上、本罪的主观目的范围较为广泛,没有具体的限定,侵占罪的主观目的则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韧;
(5)在性质上,本罪为公诉案件,侵占罪为自诉案件。
3、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刑法第305条所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与虚假民事诉讼罪主要区别即在于所发生的场合不同,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虚假民事诉讼罪则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司法活动。
4、本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与虚假民事诉讼罪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上,妨害作证罪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等,而虚假民事诉讼罪仅侵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
(2)客观方面,妨害作证罪实施的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虚假民事诉讼罪实施的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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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虚假破产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虚假破产罪是在一种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实施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但仍采取隐瞒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多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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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虚假破产罪判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虚假破产罪判刑标准是这样的: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会构成虚假破产罪,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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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的认定标准,虚假破产罪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虚假破产罪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二、应该怎么认定虚假破产罪呢
(一)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
(二)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1、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财产全部或部分予以隐瞒、转移、藏匿。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其他转移、处分私分财产,是指《破产法》第三十五所规定的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种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就符合了这一客观的行为要件。
2、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即债务人在未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抽逃、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宣告破产,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非真实破产。
3、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因公司、企业举债而与公司、企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债券持有人以及经济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业的职工、国家税收部门等等。
(三)主观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即根据《破产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私人企业等都符合。但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体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方面往往是为了逃债。但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上文就为您简单介绍了一下什么是虚假破产罪,以及应该如何认定虚假破产罪。从我国刑法对虚假破产罪的有关规定来看,行为人实施虚假破产,必须“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才能构成虚假破产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哪些情节属于“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标准往往难以把握。所以我们建议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最好可以聘请专业的刑辩律师来为其进行诉讼,律师毕竟有着多年的诉讼经验,在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时往往更有技巧,能够最大可能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
最新虚假诉讼罪该如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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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之处在于: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如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两者都体现为一定的虚假性,但本罪较为单
一,只能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多种多样;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诈骗罪则无此要求;主观上,本罪并未限定主观目的,可以是为了各种目的,范围较广,而诈骗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之处在于: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上,本罪表现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侵占罪则无此要求;主观上、本罪的主观目的范围较为广泛,没有具体的限定,侵占罪的主观目的则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韧;在性质上,本罪为公诉案件,侵占罪为自诉案件。
3、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刑法第305条所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与虚假民事诉讼罪主要区别即在于所发生的场合不同,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虚假民事诉讼罪则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司法活动。
4、本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与虚假民事诉讼罪的区别在于:客体上,妨害作证罪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等,而虚假民事诉讼罪仅侵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客观方面,妨害作证罪实施的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虚假民事诉讼罪实施的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主体上,两者均为一般主体,亦都可由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但是妨害作证罪可以由司法工作人员单独实施,虚假民事诉讼罪则不可,需和他人共同实施。
(三)本罪的罪数形态
实践中,可能出现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为目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有利民事裁判,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既可能符合虚假民事诉讼罪,也可能符合诈骗罪、侵占罪等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我们认为,如果行为人以侵占他人数额较大财产或逃避数额较大合法债务为目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民事裁判,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第2款规定,有第1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以侵占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为目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民事裁判,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未达诈骗罪、侵占罪等入罪要求的“数额较大”的,不符合诈骗罪、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则应当以虚假民事诉讼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通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捏造辜实,进而进行虚假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既符合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虚假民事诉讼罪的犯罪构成,两者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应当择一重从重处罚。
行为人帮助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进行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既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又构成虚假民事诉讼罪的帮助犯,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断,也即应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第2款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实施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民事诉讼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新虚假诉讼罪该怎样进行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之处在于: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如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两者都体现为一定的虚假性,但本罪较为单
一,只能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可以表现多种多样;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诈骗罪则无此要求;主观上,本罪并未限定主观目的,可以是为了各种目的,范围较广,而诈骗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之处在于:客体上,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以及财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上,本罪表现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主体上,本罪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应当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侵占罪则无此要求;主观上、本罪的主观目的范围较为广泛,没有具体的限定,侵占罪的主观目的则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韧;在性质上,本罪为公诉案件,侵占罪为自诉案件。
3、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刑法第305条所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与虚假民事诉讼罪主要区别即在于所发生的场合不同,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活动,虚假民事诉讼罪则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破坏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司法活动。
4、本罪与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与虚假民事诉讼罪的区别在于:客体上,妨害作证罪侵犯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等,而虚假民事诉讼罪仅侵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客观方面,妨害作证罪实施的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虚假民事诉讼罪实施的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主体上,两者均为一般主体,亦都可由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但是妨害作证罪可以由司法工作人员单独实施,虚假民事诉讼罪则不可,需和他人共同实施。
(三)本罪的罪数形态
实践中,可能出现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为目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有利民事裁判,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既可能符合虚假民事诉讼罪,也可能符合诈骗罪、侵占罪等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我们认为,如果行为人以侵占他人数额较大财产或逃避数额较大合法债务为目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民事裁判,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第2款规定,有第1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以侵占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为目的,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民事裁判,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未达诈骗罪、侵占罪等入罪要求的“数额较大”的,不符合诈骗罪、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则应当以虚假民事诉讼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通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捏造辜实,进而进行虚假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既符合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虚假民事诉讼罪的犯罪构成,两者属于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应当择一重从重处罚。
行为人帮助民事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进行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既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又构成虚假民事诉讼罪的帮助犯,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断,也即应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第2款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实施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民事诉讼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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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虚假破产罪如何判
新刑法虚假破产罪既遂判刑标准:1、构成犯罪的,一般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并处或单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2、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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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破产罪,应该怎样认定虚假破产罪呢?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虚假破产罪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二、应该怎么认定虚假破产罪呢
(一)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国家破产法所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则主要是指财产权利。
(二)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1、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财产全部或部分予以隐瞒、转移、藏匿。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其他转移、处分私分财产,是指《破产法》第三十五所规定的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种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就符合了这一客观的行为要件。
2、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即债务人在未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抽逃、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宣告破产,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非真实破产。
3、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因公司、企业举债而与公司、企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债券持有人以及经济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业的职工、国家税收部门等等。
(三)主观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构成。即根据《破产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私人企业等都符合。但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体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方面往往是为了逃债。但犯罪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上文就为您简单介绍了一下什么是虚假破产罪,以及应该如何认定虚假破产罪。从我国刑法对虚假破产罪的有关规定来看,行为人实施虚假破产,必须“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才能构成虚假破产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哪些情节属于“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标准往往难以把握。所以我们建议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最好可以聘请专业的刑辩律师来为其进行诉讼,律师毕竟有着多年的诉讼经验,在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时往往更有技巧,能够最大可能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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