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配合防疫工作被处罚合理吗?
合理的,如果刻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的,最终导致他人感染,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提醒广大市民,从疫情重点地区或者内地返疆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的,将会依法被追究相关责任。
二、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情形有什么?
根据法律法规,将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的;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居民委)、管理区等基层组织采取的排查登记、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等防控措施的。
2、拒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行为。从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区及疫情发生地抵返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故意隐瞒行程轨迹的;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的;实行挂牌管理应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私自损毁封条出行的。
3、扰乱防疫和医疗秩序、暴力伤害工作人员和医生的行为。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工作人员和医生的;故意毁坏工作人员和医生防护服、护目镜、口罩相关防护装备等危害工作人员和医生人身安全的;在公共场所聚众滋事、起哄闹事、无事生非等扰乱防疫工作秩序的。
4、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已经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已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仍故意出入公共场所的;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患病情况,仍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5、哄抬物价的行为。哄抬防疫药品以及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的;哄抬粮、油、肉、蔬等民生商品价格的;大量囤货,高价销售以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配合防疫工作,被处罚是合理的,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追究公民的刑事责任。拒不配合防疫措施的行为,拒不配合隔离措施的行为,扰乱防疫和医疗秩序,暴力伤及工作人员和医生的行为,故意传播传染疾病的行为,都属于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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