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儿童监护人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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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儿童的监护人首先是他的父母,如果他的父母已经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她的父母已经死亡,那么这时候他的监护人才可以根据法定的第二顺序进行变更,但如果他的父母有留遗嘱来指定监护,那么遗嘱指定的监护效力是高于法定和指定监护的。
未成年儿童监护人是哪些?

一、未成年儿童监护人是哪些?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由有监护能力的袓父母、外袓父母、兄姐担任,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也可担任监护人。未成年人监护是指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监护。对于无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财产上的监护,主要是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为法律行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已尽了监护职责,可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参见监护的其他条目。

二、我国关于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所以我国给未成年人规定的第一监护人就是他的父母。如果是需要监护人进行变更,那么他的第二监护人才是他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这也必须建立在他的外祖父母等等是有监护能力的,如果他们也没有监护能力,那么可以通过村居委会,在他们的近亲属中协商选择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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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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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当父母过世或缺乏能力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4、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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