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否相同?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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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不相同的,两者相比的话,所侵犯的客体是不一样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是属于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还有就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但是诈骗罪侵犯的是属于财产的所有权。
诈骗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否相同?

一、诈骗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否相同?

诈骗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不相同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突出一个“骗”字,即以假药骗取钱财,因此与诈骗罪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相比较而言,有如下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则是行为人纯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行为。

3、定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以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为构成本罪的标准;而诈骗罪则以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的标准。从理论上讲、二者容易区分,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以假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案件与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容易相混淆。以假药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纯粹是以假药作为骗取对方信任的手段来骗取他人财物,其假药并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以定诈骗罪为宜。

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1)敲诈勒索罪是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诈骗罪客体比较单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的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并非构成本罪的要件。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刑事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些犯罪行为相对来说是比较相似的。比如说生产销售假药,还有就是诈骗行为,但是两者是存在着本质区别的,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说,不管是客观方面还是客体都不一样,这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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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与诈骗罪是否相同?
生产销售假药与诈骗罪是不相同的。两者健康的客体是不一样的,前者主要是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但是诈骗罪的话侵犯的是财物的所有权,并且两者的构成要件以及客观性的表现方面都是有本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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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的主体与客体?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141条2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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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与销售劣药罪区别是什么
销售假药罪和销售劣药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认定标准不同,量刑标准上也有很大差别。比如销售假药罪属刑违犯,但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劣质药品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刑事犯罪,但销售假药是行为,只要有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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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药品销售代与药店合作协议怎么写,我们药店最近准备和一家药品公司签订合同,以后可以低价进货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全面的合作发展业务,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须互相提供盖有本方行政公章并与原件相符的《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人授托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如有变动则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重新授权,否则如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2009年12月25日止失效,2009年12月25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为甲方应收帐款清算期,不予发放任何欠款,一律采用现款现货方式。合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内向对方提出,双方续签明年销售合同。
三、售货合同:
1)乙方授权 同志,身份证号码 、 (需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业务代表,其权限包括药品购销、货物验收、代收支票及往来结算对帐事宜,其签字确认的收货确认单或欠款单即为甲方向乙方结款的有效凭据,如乙方有变动需及时告之甲方并重新授权。
2)货物交接手续及价格:
A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药品时,应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进行现场确认、验收,验收时如发现药品零货与《销售(出库)复核单》上的药品名称不符的应在48小时内与甲方取得联系,若超过48小时,甲方将不予受理.
B 若为甲方配送,甲、乙双方货物交接完毕后,乙方应在甲方《配送交接单据》上加盖收货专用章或由受委托人或乙方员工签字证明的收货凭证。
C 甲、乙双方应做好货款交接手续。若为临时欠款,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填写《欠款单》,并由乙方加盖公司印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者乙方委托人或乙方员工签字。
D 供货价格: 商品价格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甲方开具《销售(出库)复核单》上确认的价格及相关票据为准。
3).结算方式:
A 甲方给予乙方相应的欠款额度,但乙方欠款总额累计不超过 万元,且须在每月 号以 方式结清 货款。
B在当年12月25日,乙方的欠款时间虽未到前款约定的结算日,乙方也应与甲方结清该日之前的所有货款。
C 甲方可凭收货凭证或欠条及其他约定的结帐凭证同乙方结算货款
4)运输方式: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购货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需药品配送至乙方指定仓库.
四、质量与退回:
1)乙方应按GSP标准储存药品,因乙方自身储存条件而导致药品质量发生改变由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承担所供药品质量责任,当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根据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执行(以法定质检部门报告为准),同时乙方必须在药监部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将药品质量问题预先告知甲方质量管理部,凡未提前告知而擅自交纳罚款的,其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给予乙方的退货期限是自我公司购货之日起2个月之内,但乙方不能损坏药品原包装〔单价在30元以上的贵重药品、需特殊储藏保管的商品(如:冷藏性生物制剂)、二类精神药品、季节性用药较强的商品不得退货〕,如遇国家政策要求停售的商品,按国家政策执行。
五、保密:甲乙双方承认并同意本合同,合同期内提供的商业信息、报表均属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保密期限为3年。。
六、争议的解决:若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七: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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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否相同?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诈骗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否相同?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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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药房生意比较好,我自己忙不过来想找个合伙人,请问招药品销售代表与药店合作协议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药品销售代表与药店合作协议书:
四、质量与退回:
1)乙方应按GSP标准储存药品,因乙方自身储存条件而导致药品质量发生改变由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承担所供药品质量责任,当药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根据双方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执行(以法定质检部门报告为准),同时乙方必须在药监部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将药品质量问题预先告知甲方质量管理部,凡未提前告知而擅自交纳罚款的,其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3)甲方给予乙方的退货期限是自我公司购货之日起2个月之内,但乙方不能损坏药品原包装〔单价在30元以上的贵重药品、需特殊储藏保管的商品(如:冷藏性生物制剂)、二类精神药品、季节性用药较强的商品不得退货〕,如遇国家政策要求停售的商品,按国家政策执行。
五、保密:甲乙双方承认并同意本合同,合同期内提供的商业信息、报表均属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保密期限为3年。。
六、争议的解决:若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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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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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7日,被告人段聚伟从新乡中电除草剂有限公司购买地无忧牌乙?莠(以下简称乙?莠)玉米田专用除草剂50箱(40袋/箱,2白包/袋),共计4000白包,在明知市场上尚无蒜田专用除草剂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将所购进的部分乙?莠除草剂外包装拆去,只销售无包装、无标签的“白包”粉剂,并将用于玉米田专用除草剂的“白包”粉剂,作为蒜田除草剂推荐给张喜增,想了解销售假农药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销售假农药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根据其对生产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分为三个处罚档次:对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罚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之下罚金;使的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处罚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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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销售禁用农药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我们村一个人因为销售农药,被公安机关拘留了。
[律师回复] 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禁用农药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农业部相关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下农药:六六
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氯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士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二、在蔬菜(含食用菌)、果树(含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禁止使用以下农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
  在甘蓝上禁止使用氧化乐果,在十字花科蔬菜上禁止使用灭多威,在苹果树上禁止使用灭多威、硫丹,在茶树上禁止使用硫丹、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灭多威,在黄瓜和草莓上禁止使用溴甲烷,在花生上禁止使用丁酰肼。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禁止用于其他方面。
  
三、自2013年12月31日起禁止生产氯磺隆所有产品和甲磺隆、胺苯磺隆单剂,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5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甲磺隆和胺苯磺隆的原药及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保留甲磺隆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自2013年12月31日起,禁止生产福美胂和福美甲胂,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和三唑磷。
  
四、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不能出示有效证件、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农药经营告知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将经营农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销售区域内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没有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以及其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
  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农药经营者违反规定,未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或者未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故意使用禁用农药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七、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八、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列入国家《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农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九、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农药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依据举报情况给予奖金奖励,最高奖励为30万元。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公告。
以上就是对销售禁用农药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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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诈骗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不是相同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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