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与户口是否可以分开?
档案和户口可以分开。户籍档案和户口,主要是以纸质以及系统两种不同的形式去表现公民的户口情况下,它们在本质,用途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区别。
户籍档案主要是记载公民在户籍系统记载的相关资料,如姓名,身份证,家庭住址,出生日期,家庭成员等其他资料的,由纸质或者电子系统进行记载,户籍系统人员是可以通过户籍系统查询到公民的户籍档案资料,办理相关的业务或者记载相关资料。
公民的户口,主要是用于分辨公民户口资料总体的分类,一般主要考虑公民属于集体户口还是属于家庭户口(原用来判断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对于户口,主要在于办理相关的业务时候会根据户口所属分类而需要提供不同的资料,户口是不可以随便申请变更的。
二、户口登记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事实上,档案不可能由公民个人保管,参加工作以后档案可以存放在用人单位或者把档案存放在当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少部分公民,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实际上个人档案已经变成死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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