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与户口是否可以分开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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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档案跟户口是可以分开的,我国法律制度并没有规定过个人户口跟户籍档案必须存放在一起,事实上,档案跟户口的定义,作用及法律性质都不一样。档案当中记载的是公民的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事宜,而户口主要是用来证明公民身份的。
档案与户口是否可以分开

一、档案与户口是否可以分开?

档案和户口可以分开。户籍档案和户口,主要是以纸质以及系统两种不同的形式去表现公民的户口情况下,它们在本质,用途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区别。

户籍档案主要是记载公民在户籍系统记载的相关资料,如姓名,身份证家庭住址,出生日期,家庭成员等其他资料的,由纸质或者电子系统进行记载,户籍系统人员是可以通过户籍系统查询到公民的户籍档案资料,办理相关的业务或者记载相关资料。

公民的户口,主要是用于分辨公民户口资料总体的分类,一般主要考虑公民属于集体户口还是属于家庭户口(原用来判断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对于户口,主要在于办理相关的业务时候会根据户口所属分类而需要提供不同的资料,户口是不可以随便申请变更的。

二、户口登记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事实上,档案不可能由公民个人保管,参加工作以后档案可以存放在用人单位或者把档案存放在当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少部分公民,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实际上个人档案已经变成死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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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是指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办理调转关系的进京落户人员。参照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第18条规定,应由调动的申报单位在落户30日内将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  
(二)由于其他原因进京落户人员:1.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件)第18、19条的规定,来京前有用人单位,来京后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以及《失业保险登记证》,并将其档案于落户后30日内移交进京落户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档案7日内,将档案转移到其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部门管理。2.来京前已经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来京后无论是否继续失业都应先由其原档案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办理档案转移。3.来京前未建立过档案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进京落户人员,落户后可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建立档案申请。参照129号文件第20条规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依下列程序建立档(1)审核建档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2)审核其原身份证明:学校(仅限小学、初级中等学校)毕业证或退学证明,随军家属的批准随军证明,由于结婚、购房等原因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落户证明;(3)建档材料包括:原身份证明、近期体检表、学历证明(由原学校出具)、批准进京落户的证明以及其他材料。  
(三)档案转移程序:根据33号文件第18、19条规定,在跨省市转移档案时,应由进京落户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非本人)将档案转到调入的工作单位;进京落户的失业人员将档案转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范围内的进京落户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在本市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在外埠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与在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类人员按照原所在地的规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1.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260号)第1、2、3条的规定,进京落户人员调入本市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由其原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注明累计缴费时间。调入60日内,用人单位到其参统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费接续手续。按本市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进京落户人员,转入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2.由于其他原因进京落户人员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22、24条规定,进京落户人员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到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进京落户人员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在外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在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进京落户人员,不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不享受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类人员按照原所在地的规定,享受原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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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档案与户口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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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保一档与二档缴费有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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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一档:属于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的,分别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属于医保目录的单项诊疗或医用材料的,由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120元;社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给每位二档参保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总额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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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二档: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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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档案和户口可以分开放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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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与档案年龄不符可以改档案年龄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事人应先确定两者的年龄哪一种才是对的,再参照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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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保断交医保报销影响大。就深圳来说,社保交费中断以后,养老保险影响不大,但医疗保险的报销额度将会受到影响。《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限定,参保人如在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超出3个月,虽然不影响其累积交费年限,但其持续交费年限将再次计量。  持续交费年限与医保报销额度紧密相关,以地方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为例,参保人持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最高支付额度为1万元;持续参保满72个月的,最高额度可达100万元。如果参保人在深圳持续交纳医保6年,一旦他断交时间超出3个月后再回到深圳再次参保,其报销额度将从100万元骤降到1万元。    断保人员应先到人社局档案中心查看一下原单位可否已将档案移交给档案中心,如果无,就再到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寻找档案;档案确定遗失的人员要到有关部门查看当时进单位的录取手续。社保处工作人员将帮寻找养老保险的增加减少手续和历年交费记录,再次建档并解决续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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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业户口有档案吗?
对于农业户口也是有档案的,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对于公民的有关工作和相关情况是需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可以在需要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来查询有关资料,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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