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护人有争议指定监护人去哪里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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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一般可以请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部门指定监护人,可是,相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不过,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第一法定监护人都是父母。
对监护人有争议指定监护人去哪里申请

一、对监护人有争议指定监护人去哪里申请?

对监护人有争议,可以请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监护人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委托监护。

4、遗嘱监护。

三、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由此可见,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相关民政部门等都有权利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的时候,应该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同时要适当的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被指定成为监护人的,需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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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但是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消其监护;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消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二、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当然,未成年人的父母亦可用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员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员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只要该项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指定应受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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