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不需要开庭。裁定驳回起诉是在立案侦查阶段完成的,不需要开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需要开庭审理就可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与裁定不予受理的性质是相同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就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行政诉讼开庭审理吗?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也就是说一审要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注意不公开审理也要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也就是不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案件被驳回起诉之后,不需要开庭审理。对于行政案件来说,不涉及到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需要公开审理,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审理行政案件,需要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至少是三个人,并且需要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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