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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那么应当按照其规定办理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如果法律有其他的规定,那么应当按照其他规定办理的。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通过上述内容,可以了解到民事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时间以及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所以在实际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遇到该问题时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的处理,否则的话就会影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的话才能更好的辨别哪些行为是对自己有利的,哪些行为对自己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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