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对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在二审的审理范围内,若二审对其进行审理,则违反了二审终审制审理原则。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是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由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行起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对方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在二审中提出,二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二、民事诉讼二审当事人的特点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当事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民事诉讼中,有广义的当事人与狭义的当事人之分。广义的当事人是指单一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群体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以及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上的当事人则指原告和被告。
2、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定义是指因自身相关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3、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因为自身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民事诉讼二审不可以改变诉讼请求,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当事人是指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上的当事人就是原告和被告。与自身民事权益相关而引发的争议,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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