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请驳回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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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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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起诉的区别在于所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啊,驳回起诉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是程序法和实体法,其次两者的诉讼主体和裁判形式也是不一样的,包括适用的阶段,内容和目的都是不同的。
驳回诉请驳回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应当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驳回起诉指的是法院在收到了原告的起诉状以后,需要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原告没有起诉的权利,那么法院会按照程序来裁定驳回,因此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者在本质上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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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与驳回、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之后人民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管辖的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没有受理,当事人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仅适用
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

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将退还预交的诉讼费,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人交纳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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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与拍卖的区别,招标与拍卖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招标与拍卖的区别是什么如果说拍卖与招标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的话,那么通俗地说,当一方要买,而多方争着卖时,买方根据一定的条件选择一个卖方的交易叫招标,招标方式可使买方的效益最大化。而当一方想卖,而多方争着买,卖方按价高者得的原则选择一个买方的交易叫作拍卖,拍卖方式可使卖方的效益最大化。此外,招标与拍卖还有以下几点不同;
1、拍卖的最大特点是价高者得,即将物品或财产权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而招标最大的特点却是购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要价最低(但不低于成本价)的人的货物或服务。
2、拍卖时,竞买人一般可以多次出价(采用密封递价方式拍卖时,只可出一次价,但这种拍卖方式很少用),而招标时投标人却只能报一次价。
3、拍卖时的出价是公开的,在拍卖会场上的所有人都能当场知道每个竞买人得出价(密封递价方式拍卖时除外)。而招标时,每个投标人得出价都是保密的,只有在开标时才知道。
4、招投标法规定,当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而拍卖却不同,《拍卖法》规定,非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拍卖活动,拍卖人不得在其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和财产权利。
5、招标可分为邀请投标和公开招标,而拍卖只能是公开拍卖。
6、拍卖是以价格为最大约束的,只要长出的价格是最高的,就卖给他,而不考虑其他的因素。招标除了价格的因素外,还要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条件,否则出价再合招标人的意,也可能落标。
7、从合同订立的角度来讲,拍卖人的叫价和竞卖人的叫价或应价,均为要约引诱,不是要约本身。但投标人的报价,除另有约定外,其均视为要约,不能随便撤销或更换。
8、招标要有五个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交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而拍卖时,一位拍卖师就可以根据最高叫价或应价当场宣布成交,确定买受人。
9、招标是根据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进行的,拍卖是根据199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而进行的。要特别指出是,在拍卖中的一种方式比较特别,那就是“密封递价拍卖”,这种方式与其他的拍卖方式相比,它与招标有更多的相似之处,如:只能报一次价,报价时竞买人之间彼此不知道他人的报价,这是与招标相结合的一种拍卖方式,但这种方式不利于竞争的最大化,因此比较少用。从上面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招标与拍卖虽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完全是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不能随意混用。政府采购是典型的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则是典型的拍卖。现在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约束,故意混淆拍卖与招标的概念,将拍卖行为说成是招标,如所谓的房屋招租,看似招标,实际上就是房屋使用权的拍卖。在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常有招标、拍卖的说法,其实,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不可以用招标的形式进行的,因为土地出让是一方要卖,多方争着买的交易形式,这就是拍卖。准确地说,所谓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实是采用“密封递价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所以,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应该有招标的提法。
缓刑和假释的区别,假释和缓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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