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人与澳门人结婚需要的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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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内地人与澳门人结婚需要的证件有本人的有效通行证,以及还有本人的身份证;同时不需要带上居住地公证机构给本人的无配偶与当事人没有亲属的关系证明,只有符合条件才能更好的办理。
内地人与澳门人结婚需要的证件有哪些?

一、内地人与澳门人结婚需要的证件有哪些?

1、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澳门居民在大陆怎样办理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婚姻登记机关查验当事人按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5、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6、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三、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存在第(一)或第(三)、第(四)、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就构成了《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婚姻。如果当事人是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若存在胁迫问题,也被婚姻法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以上五项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指的是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内地人与澳门的人进行结婚,那么是需要出示相关的证件才可以实施,一般需要本人的通行证,如果没有是办理不了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 ,那么才能保障到双方的结婚登记请求可以获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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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港澳台我们国家实施的是的制度,很多人都知道港澳台是我们国家的领土,而且实行的是制度,这叫“”,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港澳台的结婚制度和大陆有很大不同。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港澳台结婚条件与内地有区别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在港澳台结婚和在内地有何不同吗?
最主要的区别在与结婚年龄,港澳台的结婚年龄男满十八岁,女满十六就可以了,而大陆是男满二十二岁,女满二十岁。
二、结婚的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配偶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登记条例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2020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七、下列要件应认定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1、配偶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2、配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配偶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配偶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20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1
7、第十七条是对如何理解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解释性规定。
(3)法律补充
《婚姻法》第8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解释
(一)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南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
《婚姻法》第
5、
6、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积极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消极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双方并未达成结为夫妻的合意,故此种同居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的行为亦不属于补办登记的行为,不能将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间。
此种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而婚前同居关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前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诉请解除婚前同居关系的,人民不应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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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港澳台我们国家实施的是的制度,很多人都知道港澳台是我们国家的领土,而且实行的是制度,这叫“”,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港澳台的结婚制度和大陆有很大不同。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港澳台结婚条件与内地有区别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在港澳台结婚和在内地有何不同吗?
最主要的区别在与结婚年龄,港澳台的结婚年龄男满十八岁,女满十六就可以了,而大陆是男满二十二岁,女满二十岁。
二、结婚的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配偶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登记条例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2020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七、下列要件应认定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1、配偶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2、配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配偶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配偶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20深圳市中级人民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
1
7、第十七条是对如何理解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解释性规定。
(3)法律补充
《婚姻法》第8条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婚姻法解释
(一)第四条则明确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后,登记的效力应追溯到双方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期间。因此对结婚的实质要见的理解是确定结婚效力的关键。此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婚前南同居行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实践问题。
《婚姻法》第
5、
6、7条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一)积极要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二)消极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的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种同居的事实状态,双方并未达成结为夫妻的合意,故此种同居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的行为亦不属于补办登记的行为,不能将婚姻关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间。
此种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最重要的区别是,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而婚前同居关系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前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诉请解除婚前同居关系的,人民不应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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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港澳台我们国家实施的是的制度,很多人都知道港澳台是我们国家的领土,而且实行的是制度,这叫“”,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港澳台的结婚制度和大陆有很大不同。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港澳台结婚条件与内地有区别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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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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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2、配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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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偶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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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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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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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
2、配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配偶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配偶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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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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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支付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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