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的危害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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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恶意抢注商标的危害主要就是有: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制约企业的发展、让企业维权高、浪费商标资源等。
恶意抢注商标的危害有什么

1、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恶意抢注商标的实质是对他人商誉或声誉的盗用,或者对公共资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了应对恶意抢注商标,企业或者高价回购,或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解决诉讼,或者事先注册大量的所谓“防御商标”,造成经济资源的无端浪费。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影响到正当经营者对商标知名度的培育,阻碍甚至扼杀知名品牌的形成。

2、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由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权益、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以及没有真实意图的商标,致使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人员雪上加霜,严重降低了商标审查和诉讼效率。我国商标申请量和保有量已经连续十年世界第一,目前仍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由于商标审查期限长,在先的商标障碍多,致使正常的商标申请变得困难,由此影响到正常商标秩序的建立。

3、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4、制约企业的发展:许多企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没有注册商标,而当自己需要上市、进一步发展需要注册商标的时候,才发现商标被人抢注了。这个时候不仅仅发展的步伐停滞不前了,还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去购买回商标或者注册另一个商标。不利于商标竞争。

5、让企业维权高:许多企业为了防止企业的品牌、主打商标被抢注,去注册全类商标,而申请的费用和续展的费用都十分高昂,增加企业保护商标的成本。

6、浪费商标资源。

商标是一种标志,这个时候如果是随意的使用他人的商标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未经授权就使用商标来进行盈利,是违法的,这个时候需要对商标的原有企业进行一定的赔偿,同时还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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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的危害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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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危害有哪些
恶意商标抢注行为严重损害商标权益人的利益,且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违法行为。一旦商标被恶意抢注,原权利人可在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或五年内提交无效宣告申请。商标主管部门若证实抢注行为恶意,将禁止注册或宣布商标无效。因此,雇主们应警惕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自身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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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恶意抢注发展下去的危害是什么
恶意抢注商标继续发展下去的危害主要是会制约企业的发展,增加企业保护商标的成本,另外就是浪费商标资源。当然,我国的商标法其实也是结合市场当中恶意抢注商标的这种现象不断的在进行着调整的,第三次最新修改的商标法就提高了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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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别人恶意抢注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以下几种情况,企业可以提出异议或无效: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形。
3、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
第十三条
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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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要该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对于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要该怎样维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要怎么维权
(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
发现自己的未注册商标被抢注后,对尚在异议期内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对已正式授权的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评委以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3条之规定而宣告其无效。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证明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
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证据证明该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即当事人应举证说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达到了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的程度。
在认定“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和“具有知名度”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且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单独一份广告、一次商业活动和偶发的短暂使用均不足以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2、证明未注册商标已经实际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除一般使用方式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一般不认定为进行了商标使用。因此,单独的转让、许可行为或仅有对商标所有权作出声明的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商标的使用行为。但企业可将其转让、许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辅助证据,与前一段所指商标的使用方式相结合,用以证明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使用”该商标。
3、证明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若抢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已被他人在先使用但仍注册该商标,其行为可被认定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因此,在启动针对抢注人行为的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之前,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可证明抢注人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以此证明抢注人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
需要注意,如果能证明是恶意抢注,则提出异议的时间不限制于5年。
(二)申请撤销该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
申请撤销商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该国内商标注册满三年,并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
(三)与抢注人达成和解
通常这种情况适用于穷尽一切法律救济手段以后。
《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使用人可以通过与商标注册人协商,取得授权许可或者通过转让取得商标权,否则就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限制着经营规模的扩大。
按照法律上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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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注册有什么社会危害
商标恶意注册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秩序、危害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等社会危害。恶意抢注商标是用非法的手段为了获取利益为目的,抢注他人使用的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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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卖掉是恶意抢注吗?
抢注商标卖掉是恶意抢注。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侵权责任。抢注商标是指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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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商标已经注册了,但是注册下来以后就没用过,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商标不使用的危害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是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获得充分的民事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变形使用,如果这种使用已经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是一个新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因注册商标未被实际使用,法院即使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在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的基础上,对商标注册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往往确定较低的赔偿额,甚至不予支持。 二是注册商标可能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撤销。《商标法》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会被被告以商标注册人3年未使用,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进行抗辩。同时,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商标注册人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认定,也会被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依据。实践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因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被部分撤销或者全部撤销的不乏其例。 三是可能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分别进行注册申请,这种分类申请模式直接导致同一形态的商标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人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就可能侵入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领域,即使是在核定使用范围内,如果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者变形,也可能因实际使用的商标形态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构成侵权。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仅不利于商标注册人自有注册商标的品牌培养,还可能因侵权而遭受行政处罚或陷入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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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抢注和抢注的区别?
恶意抢注和抢注没有区别,只是一个是法律专有名词,一个是通俗名词。“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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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注册了一个商标,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恶意抢注商标如何维权的问题,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02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03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04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05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06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07
1、 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
08
2、 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
09
3、 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
10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1
恶意抢注商标的判定:
我国《商标法》上述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商标评审案件为例,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可以认定主观构成恶意。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2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13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14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15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16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17
综合上述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分析,恶意抢注商标属于违法行为,建议大家不要恶意抢注商标,否则会出一定的法律代价。以上就是恶意抢注商标如何维权方面的内容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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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前想申请的商标被别人恶意强占了,所以我想知道,恶意抢注商标未使用,现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倘若您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您在同一地区,那么您的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
《商标法》第六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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