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第二,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三,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这里提到的情节,既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免罚的情节,也包括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在决定处罚时斟酌运用的情节。所谓分别处罚,就是根据上述情节的轻重,对每个行为人分另作出处罚决定。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应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如何的
根据《治安管理法》规定,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进行;扰乱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非法制造。贩卖、带管制刀具,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如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他人,虐待家庭成员等。
4.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如偷窃、骗取,抢夺少量财物;哄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如窝赃、买赃、吸食、注射毒品、倒卖票证、利用封建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拐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违反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如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驾驶证;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酒后驾车等。
8.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如涂改户口证件;不按规定申报户口、领取居民身份证,拒不改正。
9.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尚不够成犯罪的。
10.违反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指的就是有两个人或者是两个人以上共同来实施同一件违反了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且在主观上拥有共同的错误。对于此种行为,在处罚上会根据情节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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