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生产运营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如果遇到重大的时间或变更的时候,就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概括的说一个是公司内部情况变化,二是公司主体的要求,三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一些情形。
公司法临时董事会都有什么条件
我国《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如下:
一是公司内部情况变化,如董事不满规定的人数,公司亏损到一定程度。
二是特定主体的请求,如股东、董事、监事请求或提议。
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二、临时股东会召开相关的程序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在我国的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中,我国的公司举办的临时董事会必须满足公司内部变化,公司主体要求、公司章程规定情形这三个条件中的一种才能召开,并且也要遵循临时董事会的相关程序才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内部的管理人的话,一定要及时的保护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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