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61条对法定代表人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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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长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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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现在已经正式废除了《民法总则》,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中,有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就是依据国家法律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定负责人。
民法总则61条对法定代表人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61条对法定代表人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已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1条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哪些人不能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在司法实践中,民众一定要注意区分法定代表人跟法人,法人指的是公司,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代替公司实施的一些民事法律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是由公司承担的,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权利的限制是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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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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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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